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275號
TCDM,114,易,1275,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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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 (完整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0697號、第14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被訴跟蹤騷擾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代號AB000-K114016號成年女子
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曾為夫妻,雙方於民國113年6
月間離婚後,被告為求與告訴人A女復合,竟基於跟蹤騷擾
之犯意,接續為以下行為,並以下述之警告、威脅言語及跟
蹤行為,使告訴人A女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
活動:
 ㈠被告自113年11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妳敢封鎖」、「
妳就不要後悔」、「放心,好戲剛開始」、「妳會破產」、
「妳沒什麼別人,妳現這時間點就算真的有,妳當然也不會
承認」、「剛好完全不接,推到我身上妳很煩不接,又封鎖
妳私人,正好不用擔心誤會」、「5/30那天的帳,我一定討
回來」、「妳跟妳家人的修(應為羞)辱」、「老天爺會讓
妳破產,算我衰認識妳」、「妳完蛋了,妳保證破產、妳家
保證雞飛狗跳」、「我有妳很多客人聯絡方式(妳給的,林
董教我的王牌),妳承受不起的壓力,全家承受不了的,由
其妳爸媽,妳害了他們,他們害了你」、「記得那天車關時
,不要要小孩看妳,除非有人跟我下跪」、「我會直接把妳
所做離婚告訴羅小姐,妳是怎樣子的一個人」、「妳接我電
一下可以嗎 不要讓妳家的人聽到」等訊息內容給告訴人
A女。
 ㈡被告於114年1月間,於通話中對告訴人A女稱:「非常多的妳
的底牌啦,我就一副一副跟你玩」、「妳要記得,今天是我
讓妳有今天」、「我跟妳講一次,妳不要再給我封鎖電話、
封鎖其他的,妳最好乖乖的把FB、IG加回去」、「妳是七月
半的鴨子不知死活是不是?」、「妳們○○○(A女胞弟)是不
是沒被教訓過啦,○○○(A女父親)是不是沒被教訓過」、「
怎樣,受不了去死一死就好了」、「這麼痛苦就不要活了,
對不對,○○(A女工作地點)樓上就可以跳下來了啊,難道
不能跳嗎?可以啊,為什麼不行?○○○(A女工作地點附近某
處)也可以跳啊」、「怎樣,想封鎖就封鎖,想不接就不接
哦,妳這樣哦,妳這麼自私是不是」等言論內容。
 ㈢被告於114年1月15日下午1時30分許,待告訴人A女搭上告訴
A05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多元計程車後,即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尾隨在後,另萌生強制犯意,
二度超車後攔停告訴人2人,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A女
搭乘多元計程車自由移動及告訴人A05自由駕駛車輛移動之
權利(被告所涉對告訴人2人犯強制罪部分,另經本院判決
)。
㈣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
騷擾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第3項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
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頁),
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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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