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4年度,231號
TCDM,114,撤緩,231,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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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詩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
聲字第3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詩昀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陳詩昀因竊盜案
件(偵查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1379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
1月23日以114年度中簡字第12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
  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2
年,並於114年2月2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
4年6月22日復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14年7月29日以114年度
中簡字第171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1萬元確定在案。
核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罪,而前後二罪均為竊盜罪,認
前案緩刑之宣告並無法達到改過遷善矯治之效,已合於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故依法聲
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第
2款)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書,認受刑人前犯竊盜罪,業經判
處罪刑並受緩刑宣告確定如前述,復在緩刑期內故意犯罪名
相同之竊盜罪而受罰金刑宣告確定,顯見緩刑之宣告對其已
失可期待之影響作用,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
自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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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