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194號
TCDM,114,審附民,19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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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蔡佩如

被 告 許弘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 年度審金訴字第312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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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