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黃品妍
被 告 徐煒翔
(在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