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129號
TCDM,114,審附民,129,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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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朱錦桂


被 告 莊東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東昇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4年10月16日宣判,原告係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0月8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審判程序筆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
章戳在卷可查。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
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
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依附,併予駁回。又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
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是原告仍得依法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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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