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103號
TCDM,114,審附民,103,202510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白鈺溱
被 告 張碧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 年度審金訴字第141 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
  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
  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臺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張碧媚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已於民國114 年10月1 日言詞辯
  論終結,及訂於同年月17日宣判,有本院筆錄在卷可稽。而
  原告遲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3 日始向本
  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在卷足憑,可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
  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
  併予駁回。原告於本院刑事庭之起訴雖非合法,亦得另行逕
  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采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