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小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28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小玲犯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黃小玲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依通訊軟體LINE暱稱「博納
世金融機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指示,將其個人雙證
件正反面照片及手持「僅供MAX註冊使用2024/11/18」紙條
之自拍照片傳送予「博納世金融機構」,讓「博納世金融機
構」於113年11月19日以黃小玲名義申辦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遠銀帳戶)及註冊MAX
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復於113年11月26日下午1時54分許,
前往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客運中南站
,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中信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臺企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庫帳戶,與以上
其他3個合稱本案4個帳戶)之提款卡寄予「博納世金融機構
」(收件人「林珮宜」),再以LINE告知密碼,容任「博納
世金融機構」所屬詐欺集團使用本案4個帳戶作為收取贓款
之人頭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嗣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
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
對【附表】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帳【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4個
帳戶,該贓款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或轉出一空,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張宇廷、李喬芯、陳璇、何翌暐、鐘玉婷、劉曉明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小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5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宇廷、李喬芯、陳璇
、何翌暐、鐘玉婷、劉曉明、證人即被害人陳佩君、魏宇人
於警詢時所述相符,並有本案合庫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表(見偵卷第45—47頁)、本案中信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5頁、第285頁,同卷第9頁)、本
案臺企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49—52
頁)、本案遠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
53—55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14日
遠銀詢字第1140002068號函暨檢附該帳戶開戶基本資料、約
定轉入帳號查詢及113年11月25日網路銀行IP登入歷程資料
(見偵卷第287—308頁)、被告MAX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申請
查詢資料(見偵卷第309頁)、被害人陳佩君報案相關資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85—91頁)、告訴人張宇
廷報案相關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卷第101—102頁)、⑵網路交易明細畫面截圖1張(見偵
卷第103頁)、告訴人李喬芯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15
5—159頁)、告訴人陳璇報案相關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見偵卷第233—239頁)、被害人魏宇人報案相關資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117—123頁)、告訴人何翌
暐報案相關資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大湖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135—141
頁)、告訴人鐘玉婷報案相關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
分局鳳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卷第173—189頁)、告訴人劉曉明報案相關資料: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
209—211頁)、被告提出之:⑴社群軟體抖音暱稱「甜甜」對
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249—257頁,同卷第73頁)、⑵LINE暱
稱「博納世金融機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259—278頁
,第73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
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附表】編號8所示第1、2筆轉帳款項,固為起訴書所漏
載,然與已起訴之事實屬同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2、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惟本案並無充分證據
證明被告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主觀犯意,應認被告之
行為僅能論以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
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合計3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此與
公訴意旨所稱犯行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對被告並無不
利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3、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
之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合計3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罪(見偵卷第247頁),是本案無從
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具一般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竟無
正當理由任意交付本案4個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作為收
受贓款之人頭帳戶,使真正犯罪人得隱匿幕後,所為並不
可取;兼衡本案被害人共8人,受騙總金額達新臺幣(下
同)39萬1002元;並考量被告迄今仍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
解,賠償其等之財產損失;又被告已有前案紀錄,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未因本次犯行取得任何利益;
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
院卷第53頁)、告訴人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54頁、第
59─6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因交付帳戶而實際取得報酬(見 本院卷第52─53頁),本案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取 得任何報酬,自無犯罪所得可得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轉入帳戶 1 劉曉明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8月某日間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佳慧」,向劉曉明佯稱可以加入LINE群組「財經交流協會」,儲值款項至指定帳戶,以集中資金,並交由群組操作股票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5日上午10時32分許 ‧113年11月25日上午10時35分許 ‧5萬元 ‧5萬元 ‧本案遠銀帳戶 ‧本案遠銀帳戶 2 陳佩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在臉書刊登代購機票資訊,並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鈦美旅行社」,向陳佩君佯稱可協助代買機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8日下午1時21分許 6萬3000元 本案合庫帳戶 3 張宇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27日在臉書刊登租屋資訊,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Zoer(鯨魚圖案)」,向張宇廷佯稱預付訂金才能看房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8日下午1時34分許 1萬4000元 本案合庫帳戶 4 李喬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27日在購物平臺旋轉拍賣刊登販售精品圍巾資訊,並使用旋轉拍賣向李喬芯佯稱以1萬6000元販售LV圍巾一條,轉帳後即出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8日下午1時53分許 1萬6000元 本案合庫帳戶 5 陳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在臉書刊登租屋資訊,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Zoe」,向陳璇佯稱預付訂金,租房有優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8日下午1時44分許 2萬2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6 魏宇人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間起,在臉書刊登販售二手手錶資訊,並使用臉書暱稱「Jie Jim」,向魏宇人佯稱以3萬6000元販售手錶,轉帳後即出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8日下午2時9分許 3萬6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7 何翌暐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間起,在臉書刊登販售遊戲帳號資訊,並使用臉書暱稱「LI Hao Xuan」,向何翌暐佯稱其遊戲帳戶遭凍結,須轉帳解凍遊戲平臺,始得完成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8日下午2時03分許 1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8 鐘玉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1月27日間起,以LINE暱稱「Cy」佯裝買家,向鐘玉婷佯稱其帳戶遭凍結,須轉帳解除凍結,始得提取貨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8日下午1時32分 ‧113年11月28日下午2時23分 ‧113年11月28日下午3時43分許 ‧1萬元 ‧4萬0001元 ‧8萬0001元 ‧本案中信帳戶 ‧本案合庫帳戶 ‧本案臺企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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