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韋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22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韋廷犯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韋廷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
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將其名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案彰銀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帳戶)、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
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案玉山帳戶,與其他3個帳戶合稱本案4個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容任該人所屬詐欺
集團(無證據證明3人以上,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以本案4個
帳戶作為收取贓款之人頭帳戶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
,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
至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帳【附表】所
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該贓款旋遭提領一空,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孫○婕、蕭佳誼、陳正浩、曾煒涵、杜庭宣、潘佩妤、
邱沛榆、薛名鈞、陳宗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
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本案無爭議之事實經過: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
】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至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
所示時間,轉帳【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
,該贓款旋遭提領一空等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孫○婕、
蕭佳誼、陳正浩、曾煒涵、杜庭宣、潘佩妤、邱沛榆、薛
名鈞、陳宗毅、證人即被害人黃志璿於警詢時陳述在案,
並有本案彰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5
—37頁)、本案玉山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
卷第39—41頁)、本案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見偵卷第43—45頁)、本案國泰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見偵卷第47—49頁)、告訴人孫○婕報案相關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55頁、第65—68頁)
、⑵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1張(見偵卷第69頁)、⑶臉
書社團「台灣韓國國外演唱會專區」頁面截圖(見偵卷第
71頁)、⑷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AliCh」對話紀錄截
圖(見偵卷第71—73頁)、⑸賣貨便平台畫面截圖(見偵卷
第72頁)、⑹通訊軟體LINE暱稱「7-11賣貨便線上客服」
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73頁)、告訴人蕭佳誼報案相關
資料: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偵卷第81—86頁、第95—96頁)、⑵轉帳交易成功明細畫面
截圖(見偵卷第103頁)、⑶Messenger暱稱「JialinLiu」
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104—106頁)、⑷LINE對話紀錄截
圖(見偵卷第107頁)、被害人黃志璿報案相關資料:⑴雲
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土庫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119—
124頁、第141頁)、⑵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1張(見偵卷
第135頁)、⑶LINE「客服專員」、「線上簽署專員」、「
7-11賣貨便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125—127
頁、第135—139頁)、⑷Messenger暱稱「JiaqiLi」對話紀
錄截圖(見偵卷第127—137頁)、告訴人陳正浩報案相關
資料: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偵卷第155—156頁、第159—160頁、第163—165頁)、⑵Mess
enger暱稱「張萱」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卷第167—169
頁)、⑶LINE暱稱「許國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卷
第169—171頁)、告訴人曾煒涵報案相關資料:⑴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卷第191—197頁、第211—213頁)、⑵轉帳交易明細
畫面截圖2張(見偵卷第199頁)、⑶LINE暱稱「林俊嘉(金
控客服)」(見偵卷第201頁)、⑷LINE暱稱「W」對話紀錄
截圖(見偵卷第203—205頁)、⑸通訊軟體「icat網路宅急
便幫助中心」畫面截圖(見偵卷第203頁)、⑹網路購物平
台小紅書暱稱「ZO」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205—209頁
)、告訴人杜庭宣報案相關資料: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
山分局野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223頁、第227—229頁、
第249頁、第267—273頁)、⑵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1張
(見偵卷第283頁)、⑶臉書社團「球鞋交易中」頁面截圖
(見偵卷第285頁)、⑷Messenger暱稱「王惠燕」主頁及
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285—291頁)、⑸LINE暱稱「賣貨
便線上客服」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291—295頁
)、⑹LINE暱稱「線上客服專員」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
第295—301頁)、告訴人潘佩妤報案相關資料:⑴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311—313頁
、第319—320頁、第325頁)、⑵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1張
(見偵卷第345頁)、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雄」名片翻拍照片(見偵卷第329頁)、⑷LINE暱稱「
蝦皮購物官方帳號」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331頁)、⑸
社群軟體DCARD暱稱「買家傷心時可以笑」對話紀錄截圖
(見偵卷第333—343頁)、告訴人邱沛榆報案相關資料:⑴
臺中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357—363頁)、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
畫面截圖1張(見偵卷第367頁)、⑶Messenger暱稱「Chen
Ch」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365—367頁)、告訴人薛名
鈞報案相關資料: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379—385頁
、第397頁)、⑵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1張(見偵
卷第391頁)、⑶LINE暱稱「客服部李專員」對話紀錄截圖
(見偵卷第395頁)、告訴人陳宗毅報案相關資料:⑴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卷第405—408頁、第411頁)、⑵網
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偵卷第421頁)、⑶社群軟體I
nstagram暱稱「lwiebxu」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417—4
20頁)在卷可稽,以上事實並無疑問。
(二)關於被告有無提供本案4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本案詐
欺集團,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依我國金融帳戶之運作方式,利用自動櫃員機提款者,除
需持有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外,尚需鍵入正確之密碼,始能
順利提款。查各被害人受騙而轉帳至本案4個帳戶後,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旋即以提款之方式分次將贓款從本案
4個帳戶中領出,有本案4個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參(見
偵卷第37、41、45、49頁),可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除有取得本案4個帳戶之提款卡外,尚同時知悉各提款卡
之正確密碼。被告雖辯稱其遺失本案4個帳戶之提款卡時
,未將密碼寫在提款卡上云云,惟若非被告自願提供本案
4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殊難想像本案詐
欺集團如何從事上開提領贓款之行為。
2、詐欺集團以人頭帳戶收受詐騙贓款時,倘若使用遺失、遭
竊之金融帳戶,勢必將面臨犯罪計畫突遭中斷之各種風險
,例如帳戶戶主在詐欺犯行進行中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
付,使該帳戶遭凍結,致詐欺集團無法將被害人匯入之贓
款提領出來,甚或帳戶戶主申請補發存摺及提款卡,同時
變更印鑑及密碼,並自行將帳戶內之贓款提領一空,亦有
可能。以上各種突發狀況,均會使詐欺集團千方百計安排
之犯罪計畫因而落空。準此,詐欺集團成員與人頭帳戶戶
主間多半會有一定之信賴關係,詐欺集團方能確保其詐欺
犯罪計畫實現之過程中,帳戶戶主不會做出以上阻撓取款
之行為。是以,被告辯稱其係遺失本案4個帳戶之提款卡
後,本案4個帳戶始遭本案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云
云,無從採信。
3、又倘若本案4個帳戶之提款卡係被告遺失後由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所拾得,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遂行詐欺取財犯
行前,勢必會先對本案4個帳戶進行小額轉帳測試(俗稱
「試車」),以確保本案4個帳戶能正常使用。然觀諸本
案4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7、41、45、49頁),
各被害人轉帳至本案4個帳戶以前,均未見任何小額轉帳
測試,足見本案詐欺集團對於本案4個帳戶可正常使用乙
事,已有相當之確信,此節亦可佐證被告係自願將本案4
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惟本案並無充分證據
證明被告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主觀犯意,應認被告之
行為僅能論以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
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合計3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此與
公訴意旨所稱犯行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對被告並無不
利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2、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
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合計3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
(二)量刑:
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具一般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竟無
正當理由任意交付本案4個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作為收
受贓款之人頭帳戶,使真正犯罪人得隱匿幕後,所為並不
可取;兼衡本案被害人共10人,受騙總金額達新臺幣(下
同)62萬7684元;並考量被告提供之帳戶數目高達4個;
又被告迄今仍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財產損
失;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另被告已有前
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惟念及
被告未因本次犯行取得任何利益;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
、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54頁)、告訴人
潘佩妤、陳正浩、曾煒涵以書面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
33─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本案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本案4個帳戶而實際取得 任何報酬,自無犯罪所得可得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及方式 轉入帳戶 1 孫嘉婕 (提告) 假網拍、金流認證 113年10月25日下午5時48分許 2萬9123元,自動櫃員機轉帳 本案彰銀帳戶 2 蕭佳誼 (提告) 假網拍、金流認證 113年10月25日下午5時45分許 5萬0001元,網路轉帳 本案彰銀帳戶 3 黃志璿 假網拍、金流認證 113年10月25日下午5時57分許 3萬2059元,網路轉帳 本案彰銀帳戶 4 陳正浩 (提告) 假網拍、金流認證 ①113年10月25日晚間8時24分許 ②113年10月25日晚間8時26分許 ③113年10月25日晚間8時43分許 ④113年10月25日晚間8時50分許 ①4萬9987元,網路轉帳 ②4萬9987元,網路轉帳 ③4萬9987元,網路轉帳 ④4萬9987元,網路轉帳 本案國泰帳戶 5 曾煒涵 (提告) 假網拍、金流認證 ①113年10月25日下午5時56分許 ②113年10月25日晚間6時25分許 ①7萬4106元,網路轉帳 ②1萬3096元,網路轉帳 本案郵局帳戶 6 杜庭宣 (提告) 假網拍、金流認證 ①113年10月25日下午5時34分許 ②113年10月25日下午5時36分許 ①4萬9985元,網路轉帳 ②4萬9984元,網路轉帳 本案玉山帳戶 113年10月25日下午5時52分許 2萬9985元,自動櫃員機 本案彰銀帳戶 7 潘佩妤 (提告) 假網拍、金流認證 113年10月25日下午5時40分許 8,018元,網路轉帳 本案玉山帳戶 8 邱沛榆 (提告) 假代匯 113年10月25日晚間6時35分許 2萬1390元,網路轉帳 本案玉山帳戶 9 薛名鈞 (提告) 假網拍、金流認證 113年10月25日晚間6時9分許 4萬9989元,網路轉帳 本案郵局帳戶 10 陳宗毅 (提告) 假中獎 113年10月25日晚間6時17分許 2萬元,網路轉帳 本案玉山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