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215號
TCDM,114,審金訴,215,202510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峻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2
號、第23485號、第39511號、第2455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峻賢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吳峻賢、潘正謙吳政南潘正謙吳政南均由本院日後審
結)分別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前某時起,加入通訊軟體Tel
egram暱稱「萬鼎國際-世運」、「萬鼎國際-鑽豹」、「萬
鼎國際-捷豹」、「萬鼎國際-冰山」、「萬鼎國際-白富美
」、「萬鼎國際-神話」、「萬鼎國際-向陽」等人(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
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
團,吳峻賢涉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不在本案
起訴範圍)。吳峻賢、潘正謙吳政南與「萬鼎國際-世運
」、「萬鼎國際-鑽豹」、「萬鼎國際-捷豹」、「萬鼎國際
-冰山」、「萬鼎國際-白富美」、「萬鼎國際-神話」、「
萬鼎國際-向陽」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
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
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
【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或轉帳【附表一】所示金額至【
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再由吳峻賢依「萬鼎國際-鑽豹」
、「萬鼎國際-捷豹」指示,向潘正謙吳政南拿取各該人
頭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
附表一】所示金額,再將提款卡及提領之贓款轉交潘正謙
吳政南,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邱淑女葉柔妏、杜仁翔、游惠芬、高賴羽君、吳昕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郭敉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峻賢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
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第23485號偵卷第121頁、本院卷第
96、11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淑女葉柔妏、杜仁翔
、游惠芬、高賴羽君、吳昕瑞、郭敉秀、證人即被害人許芯
於警詢時所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吳峻賢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準此,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吳峻賢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核被告吳峻賢8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吳峻賢與潘正謙吳政南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
,就上開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
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二)罪數:
  1、針對同一被害人,被告吳峻賢數次提領贓款之行為,係出
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
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2、針對同一被害人,被告吳峻賢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各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3、針對不同被害人,被告吳峻賢所犯8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被告吳峻賢於偵查中、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且並無實際取
得犯罪所得,不生繳回犯罪所得之問題,是本案各罪應均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
  1、爰審酌被告吳峻賢不依循正途獲取收入,為求迅速獲利,
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提領贓款,危害社會互
信基礎,助長詐騙集團之猖獗,導致檢警難以追緝隱身幕
後之犯罪者,並製造金流斷點,所為殊不可取;兼衡各被
害人遭詐騙之金額不同,量刑上應予區分;並考量被告吳
峻賢尚未與被害人許芯、告訴人邱淑女葉柔妏、杜仁翔
、游惠芬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且被告吳峻賢曾有
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惟念
及被告吳峻賢於本案詐欺集團中僅係擔任「車手」之下游
角色,相較於位居主要指揮者或獲利者之集團成員,可責
性較輕;又被告吳峻賢犯後自白犯行,並未爭辯;另被告
吳峻賢已與告訴人高賴羽君、吳昕瑞、郭敉秀調解成立,
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25─126頁);暨
被告吳峻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
見本院卷第11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
主文欄所示之刑。
  2、衡酌被告吳峻賢各次提領之贓款金額不低,基於充分但不 過度評價之考量,爰就被告吳峻賢「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之各罪均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並各諭知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3、依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吳峻賢尚有其他犯罪經 法院判刑在案,為避免就同一組宣告刑多次、重複定刑, 爰不於本判決併定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1、犯罪所得沒收:
   被告吳峻賢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供稱並未實際取得報 酬(見第23485號偵卷第120頁、本院卷第119頁),本案 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吳峻賢有實際取得犯罪所得,依法無 從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2、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部分:
   被告吳峻賢各次提領之贓款固為其洗錢犯行掩飾、隱匿之 財物,然被告吳峻賢於偵查中供稱已將該贓款轉交潘正謙吳政南(見第23485號偵卷第120頁),該贓款不在被告 吳峻賢之實際掌控中,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 定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敬暐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轉帳金額 匯/轉入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1 邱淑女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幸運Lucky」之帳號佯為邱淑女之鄰居撥打電話給邱淑女,向其佯稱:因急需用錢,商請借款云云。 113年11月11日中午12時許 20萬元(編號1為臨櫃匯款,其餘皆為網路轉帳) 巴頓工作室莊淑芬(由警另行移送偵辦)名下合作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上午9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北屯幸福讚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5000元。 2 許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鍾瓊瑤」之帳號,在FACEBOOK二手精品社團版上刊登販賣LV包包貼文,經許芯以司訊詢問後,「鍾瓊瑤」向其佯稱:可以2萬3000元出售,要先轉帳付款云云。 113年11月12日中午12時10分許 2萬3000元 巴頓工作室莊淑芬名下合作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中午12時30分許至12時3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四張犁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3000元。 3 葉柔妏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吳佳慧」之帳號向葉柔妏佯稱:可代辦貸款云云,復以門號「0000000000」佯為元大金控董事長撥打電話給葉柔妏,向其佯稱:因其信用瑕疵,須匯款辦理公證云云。 113年11月12日下午1時43分許 1萬元 巴頓工作室莊淑芬名下合作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下午1時45分許至1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竹探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6000元(含其他不詳匯入款項)。 4 杜仁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Wang Meijia」、虛偽賣貨便網站線上客服、LINE暱稱「陳政鴻」等帳號,向杜仁翔佯稱:其出售之商品致買家帳戶遭凍結,須轉帳解凍云云。 ①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25分許 ②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32分許 ③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34分許 ④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35分許 ①4萬2044元   ②9,998元   ③9,999元   ④8,850元 許育誠(由警另行移送偵辦)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31分許至2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OK超商台中崇德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2000元、1萬元、1萬元。接續於同日下午2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崇德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1000元(含其他不詳匯入款項)。 5 游惠芬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不詳帳號、LINE暱稱「陳珂敏」、「蝦皮線上客服」、「線上簽署專員」等帳號,向游惠芬佯稱:其以蝦皮平臺出售之商品未簽署三大認證,須轉帳認證帳戶云云。 ①113年11月12日晚間9時50分許 ②113年11月12日晚間9時53分許 ①4萬9100元   ②3萬6001元 林昌男(由警另行移送偵辦)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6分許至10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之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5筆2萬元、1筆1萬8000元。 6 高賴羽君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Zhang」、LINE暱稱「線上客服專員」等帳號,向高賴羽君佯稱:其以賣貨便出售之商品未經實名認證,須轉帳認證云云。 113年11月12日晚間9時56分許 3萬996元 林昌男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6分許至10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之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5筆2萬元、1筆1萬8000元。 7 吳昕瑞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黃策頗」、LINE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等帳號,向吳昕瑞佯稱:其以賣貨便出售之商品未經實名認證,須轉帳認證云云。 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6分許 1,986元 林昌男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6分許至10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之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5筆2萬元、1筆1萬8000元。 8 郭敉秀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商務推廣」之帳號,向郭敉秀佯稱:所為網路賣場廣告合作自行提現報酬遭凍結,須轉帳解除云云。 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44分許 1萬5000元 林昌男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恩光站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5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所示(邱淑女受騙部分) 吳峻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所示(許芯受騙部分) 吳峻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3所示(葉柔妏受騙部分) 吳峻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所示(杜仁翔受騙部分) 吳峻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5所示(游惠芬受騙部分) 吳峻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6所示 (高賴羽君受騙部分) 吳峻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7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7所示(吳昕瑞受騙部分) 吳峻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8所示(郭敉秀受騙部分) 吳峻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附件】
一、114年度偵字第24559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24559號偵卷第21—25頁) 2、113年11月12日上午9時55分起至同日上午10時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北屯幸福讚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45—49頁) 3、113年11月12日中午12時24分起至同日中午12時32分許,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四張犁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49—53頁) 4、113年11月12日下午1時36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4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竹探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55—57頁) 5、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30分起至同日下午2時35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OK超商台中崇德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71頁) 6、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44分起至同日下午2時5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崇德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57—63頁) 7、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分起至同日晚間10時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敦化分社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69頁) 8、巴頓工作室莊淑芬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第24559號偵卷第73—75頁)  9、許育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第24559號偵卷第77—79頁) 10、林昌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第23485號偵卷第71—73頁,同第23485號偵卷第71—73頁) 11、告訴人邱淑女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4559號偵卷第89—90頁、第95—111頁)   ⑵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見第24559號偵卷第121頁)  ⑶LINE暱稱「幸運Lucky」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13—119頁)   12、被害人許芯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4559號偵卷第141—147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張(見第24559號偵卷第153頁)  ⑶臉書社團「台灣當鋪聯合拍賣二手流當精品」貼文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49頁)  ⑷Messenger暱稱「鍾瓊瑤」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49—153頁) 13、告訴人葉柔妏報案相關資料:  ⑴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和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4559號偵卷第125—128頁) 14、告訴人杜仁翔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4559號偵卷第218—223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4張(見第24559號偵卷第263—266頁)  ⑶Messenger暱稱「Wang MeiJia」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230—246頁)  ⑷LINE暱稱「陳政鴻」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248—262頁) 15、告訴人游惠芬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4559號偵卷第159—161頁、第165—166頁、第169—170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2張(見第24559號偵卷第175頁)  ⑶臉書帳號「四驅攀爬遙控車」頁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74頁)  ⑷蝦皮購物「結帳失敗」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74頁)  ⑸LINE暱稱「Shopee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73頁)  ⑹LINE暱稱「線上簽署專員」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73頁)  ⑺LINE暱稱「陳珂敏」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73—175頁) 16、告訴人高賴羽君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4559號偵卷第182頁、第186—189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張(見第24559號偵卷第199頁)  ⑶通訊軟體「統一超商賣貨便」頁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97頁)  ⑷Messenger暱稱「zhang」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97—198頁)  ⑸LINE暱稱「線上客服專員」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93—196頁) 17、告訴人吳昕瑞報案相關資料:  ⑴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4559號偵卷第204—208頁)  ⑵台幣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1張(見第24559號偵卷第209頁,同卷第276頁)  ⑶Messenger暱稱「黃策頗」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209—210頁、第213頁)  ⑷LINE暱稱「線上客服專員」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211—212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23485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114年3月4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23485號偵卷第35—36頁) 2、告訴人郭敉秀報案相關資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3485號偵卷第77—80頁) 3、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5分起至同日晚間10時58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恩光站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3485號偵卷第81—82頁) 4、113年11月12日晚間至113年11月13日凌晨,臺中市西屯區中清路、經貿八路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卷第83—87頁) 5、微笑單車申登資料查詢結果(見第23485號偵卷第88頁) 6、通聯調閱查詢單(見第23485號偵卷第89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