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171號
TCDM,114,審金訴,171,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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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羽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7
78號、113年度偵字第2302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胡羽誌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4、6、10、11、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胡羽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前 某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阿佑」、「S」、「簡 妤芹★」(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等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 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 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胡羽誌及本案詐 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 【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使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 所示轉帳時間,轉帳【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 人頭帳戶,胡羽誌再依指示持【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金融 卡,於【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 示金額,再將提領之贓款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由本案詐欺集 團指定之金融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 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林庭秀、莊本源、鄭伊程、李妤姍吳維中林俊豪、 凃沛安、蕭彥霆、盧雅羚、黃盈瑄、李依嬪、詹書瑗、朱我 輝、林子平、孫翌鈞、劉德傑、馮輝宏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報告;林俊豪、謝惍修、張睿凱、蔡佳靜、吳家 佑、邱沛琦、顏碧樺、王若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羽誌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 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第23024號偵卷第167頁、本院卷第 103、13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庭秀、莊本源、鄭伊程 、李妤姍吳維中林俊豪、凃沛安、蕭彥霆、盧雅羚、黃 盈瑄、李依嬪、謝惍修、張睿凱、蔡佳靜、吳家佑、邱沛琦 、顏碧樺、王若安、詹書瑗、朱我輝、林子平、孫翌鈞、劉 德傑、馮輝宏、告發人吳采筠於警詢時所述之情節相符,並 有【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核被告就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2、洗錢防制法之新舊法比較:
  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 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 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 律。關於舊洗錢法第14條第3項所規定「(洗錢行為)不 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科刑限制, 因本案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 財罪,而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下稱舊一般洗錢罪)之法定 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 通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形式上 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 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 已實質影響舊一般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 較事項之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要旨 參照)。
  ⑵被告本案行為後,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已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條次並挪移至同法第19條 。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 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 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⑶另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後,條次已挪移至同法第23條第3項,並規定:「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 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⑷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 ,而本案涉及之前置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最重本刑亦為有期徒刑7年 ,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在本案並不適用同條 第3項之科刑限制,是本案於修正前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 徒刑2月至7年。再者,被告洗錢之金額未達1億元,在修 正後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論處,查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至5 年。
  ⑸準此,依刑法第35條第1、2項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 定,本案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論處。  3、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4、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以上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二)罪數:
  1、被告針對同一被害人數次提領贓款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 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同一法益 ,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2、依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本次參與犯罪組織之犯 行並無繫屬在先之紀錄(註: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90 號刑事判決雖有對被告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然該案之詐 欺集團與本案詐欺集團為不同集團),是被告參與犯罪組 織之犯行應與本案首次犯行想像競合。是就【附表一】編 號1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3、就【附表一】編號2至25部分,被告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4、被告所犯25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就【附表一】編號1至23部分,被告固於偵查中、審判中 均自白犯罪,然有犯罪所得未繳回,均不得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2、就【附表一】編號24、25部分,被告於偵查中、審判中均 自白犯罪,且依本院認定結果,被告於遭查獲當日即112 年12月4日並未取得報酬,故無犯罪所得可得繳回,是該2 次犯行應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
(四)量刑:
  1、爰審酌被告不依循正途獲取收入,為求迅速獲利,竟參與 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提領贓款,危害社會互信基礎 ,助長詐騙集團之猖獗,導致檢警難以追緝隱身幕後之犯 罪者,並製造金流斷點,所為殊不可取;兼衡各被害人遭 詐騙之金額不同,量刑上應予區分;並考量被告迄今尚未 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財產損失;且被告曾有 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又被 告有實際取得犯罪所得;惟念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中僅 係擔任「車手」之下游角色,相較於位居主要指揮者或獲 利者之集團成員,可責性較輕;另被告犯後均自白犯行, 並未爭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 狀況(見本院卷第13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2、衡酌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而被告提領贓款之次數不少, 且被告尚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 價」之考量,爰就【附表二】編號1至23部分一併宣告輕 罪之併科罰金,並分別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3、依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尚有其他犯罪經法院判 刑確定在案,為避免就同一組宣告刑多次、重複定刑,爰 不於本判決併定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1、犯罪物沒收:
  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0、11、12所示之金融卡,均係



供被告提領贓款所用之物,無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⑵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手機,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所述(見本院卷第131頁),為供被告與本案共犯聯絡所 用之物,無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2、犯罪所得沒收:
  ⑴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每日報酬約新臺幣(下同)2,000元 至4,000元(見本院卷第132頁),爰將被告每日平均報酬 估算為3,000元。又被告從事提領贓款之日數共8日(不含 遭查獲當日即112年12月4日),爰將被告本案總報酬估算 為2萬4000元【計算式:3,000元/日*8日=2萬4000元】。 其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 示之現金2,335元為其報酬(見本院卷第131頁),堪認被 告有2萬1665元之報酬未經扣案【計算式:2萬4000元-2,3 35元=2萬1665元】。
  ⑵以上扣案之犯罪所得2,335元(【附表三】編號6)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2萬1665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部分:
  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現金2萬元,為被告就【附 表一】編號25提領之贓款,為其洗錢犯行掩飾、隱匿之財 物,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⑵其餘被告提領之贓款固為其洗錢犯行掩飾、隱匿之財物, 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已將該贓款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 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見本院卷第133頁),該贓款 不在被告之實際掌控中,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金額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1 林庭秀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3日在旋轉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二手相機之不實訊息,林庭秀上網瀏覽與LINE帳號「沛汶」聯繫,對方佯稱需先匯款云云,致林庭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1月24日晚間8時15分許、1萬7,500元 ⑵112年11月26日晚間5時57分許、1萬2,5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國慶) ①112年11月24日晚間8時46分許,臺中市○○區 ○○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逢廣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7,000元。 ②112年11月25日上午11時38分許、11時39分許、11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逢廣門市自動櫃員機,各提領2萬元、2萬元、1萬2,000元。 ③112年11月25日晚間5時2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台中上發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④112年11月25日晚間5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新通豪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5000元。 ⑤112年11月25日晚間5時57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新通豪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1000元。 ⑥112年11月26日凌晨12時36分許、12時3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新通豪門市自動櫃員機,各提領2萬元、2萬元。 ⑦112年11月26日晚間6時3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台中上發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2000元。 2 莊本源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5日見莊本源在拍賣網站DCVIEW刊登欲購買相機之訊息,以LINE暱稱「翁詩涵」假冒賣家與莊本源聯繫,佯稱需先匯款云云,致莊本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1月25日上午10時24分許、5萬元 ⑵112年11月25日上午10時25分許、2,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國慶) 3 鄭伊程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5日在旋轉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SAMSUNG S22 ULTRA手機」之不實訊息,鄭伊程上網瀏覽而與之聯繫欲購買上開手機,佯稱需先匯款云云,致鄭伊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5日下午4時11分許、 1萬2,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國慶) 4 李妤姍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5日下午4時14分許,在旋轉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Celine大象Micro皮包」之不實訊息,李妤姍上網瀏覽而與帳號「hibberd Wollaston」聯繫,佯稱須先匯款云云,李妤姍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5日晚間5時11分許、 2萬45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國慶) 5 吳維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5日晚間5時30分前某時許,在旋轉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二手NIKON相機之不實訊息,吳維中上網瀏覽而與LINE暱稱「沛汶」聯繫,向吳維中佯稱需先匯款云云,致吳維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5日晚間5時31分許、1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國慶) 6 林俊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5日下午4時許,在dcview網站刊登販售「Ricoh GR3x」之不實訊息,林俊豪上網瀏覽與LINE暱稱「子頤」聯繫,即對林俊豪佯稱需先匯款云云,致林俊豪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1月25日晚間6時5分許  、3萬2,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國慶) ⑵112年11月28日晚間8時25分許  、2萬5,000元 ⑶112年11月29日下午3時35分許、2萬5,000元 ⑵、⑶匯入第一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德訓) ①112年11月28日晚間8時36分許、8時38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上發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通豪門市提領5,000元。 ②112年11月29日下午3時49分許、3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上發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1萬1000元。 7 凃沛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5日在旋轉拍賣網站刊登販賣相機之不實訊息,凃沛安上網瀏灠而與之聯繫,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5日晚間9時40分許、2萬4,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VAN LAM,中文名:阮文林) 112年11月25日晚間9時53分許、9時5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新通豪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4,000元。 8 蕭彥霆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6日在旋轉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二手三星S22 ultra手機之不實訊息,蕭彥霆上網瀏灠與LINE暱稱「圓圓」聯繫,欲購買上開手機,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6日下午2時23分許、1萬3,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VAN LAM,中文名:阮文林) 112年11月26日晚間5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上發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3000元。 9 王佳勝 (吳采筠告發)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6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以暱稱「dennielamb」刊登販售「MSI微星RTX4090 SUPRM X 24G顯示卡、五年保固」之不實訊息,致王佳勝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1月26日 晚間10時53分許、3 萬元 ⑵112年11月26日晚間10時54分許、2萬9,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VAN LAM,中文名:阮文林) 112年11月26日晚間11時20分許、11時21分許、11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上發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10 盧雅羚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6日晚間11時許,在旋轉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RICOH理光GR3X海神藍相機」之不實訊息,盧雅羚上網瀏覽而與LINE帳號「蔡侑妘」聯繫欲購買上開商品,對方佯稱需先匯款云云,致盧雅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凌晨12時35分許、2萬5,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VAN LAM,中文名:阮文林) 112年11月27日凌晨12時45分 許、12時4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新通豪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5,000元。 11 黃盈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7日下午2時23分許,以臉書暱稱「陳酥酥」聯繫黃盈瑄,向黃盈瑄佯稱其中獎,只要再購買2件物品即有3次抽獎機會云云,致黃盈瑄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下午3時3分許、3,5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VAN LAM,中文名:阮文林) 112年11月27日下午3時32分 許,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豐樽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12 李依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7日在臉書刊登購買彩妝商品可抽獎之不實廣告,李依嬪上網而聯繫對方臉書帳號後,對方佯稱要先下單及轉帳才能參加云云,致李依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晚間5時13分許、3,2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VAN LAM,中文名:阮文林) 112年11月27日晚間6時33分 許,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綠川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6,000元。 13 謝惍修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7日下午1時許在旋轉拍賣網站應用程式,以LINE暱號「妘」向謝惍修佯稱欲購買單眼相機需先匯款云云,致謝惍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惟收到商品後發現並非購買之商品。 112年11月27日下午4時43分許、 3萬1,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德訓) 112年11月27日晚間5時9分 許、5時10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上發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1萬元。 14 張睿凱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7日在旋轉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相機之不實訊息,張睿凱上網瀏覽而與之聯繫,加入LINE暱稱為好友,向張睿凱佯稱需先匯款云云,致張睿凱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7日晚間11時2分許、 2萬5,09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德訓) 112年11月27日晚間11時11分許、11時12分許、11時1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台中上發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5,000元、5,000元(含其他被害人轉入之款項)。 15 蔡佳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7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旋轉拍賣網站應用程式,以暱稱「圓圓」向蔡佳靜佯稱欲購買單眼相機需先匯款云云,致蔡佳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8日下午2時55分許、 1萬8,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德訓) 112年11月28日下午3時18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上發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8,000元。 16 吳家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7日晚間7時54分許,以暱稱「何玉薇」在臉書社團「富士-Fujifilm二手相機鏡頭器材」刊登販售相機之不實訊息,吳家佑上網瀏覽而與之聯繫,向吳家佑佯稱需先匯款云云,致吳家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2年11月28日晚間9時58分許、1萬2,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德訓) 112年11月28日晚間11時34 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上發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2000元。 17 邱沛琦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底某日,以暱稱「何玉薇」在臉書社團「富士-Fujifilm二手相機鏡頭器材」刊登販售相機之不實訊息,邱沛琦上網瀏覽而與之聯繫,向邱沛琦佯稱需先匯款云云,致邱沛琦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9日凌晨1時11分許、2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德訓) 112年11月29日凌晨1時21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上發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18 顏碧樺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9日上午11時2分許,以臉書暱稱「何玉薇」在臉書社團「二手相機鏡頭器材」刊登販售相機之不實訊息,顏碧樺上網瀏覽而與之聯繫,向顏碧樺佯稱需先匯款云云,致顏碧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1月29日上午11時34分許、2萬元 ⑵112年11月29日中午12時56分許、2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德訓) ①112年11月29日上午11時47分許、11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上發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9,000元(包含編號19之王若安轉入款項) 。 ②112年11月29日下午1時7 分許,臺中市○○區○○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后寶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19 王若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9日,在旋轉拍賣網站,刊登販售iPad Pro、觸碰筆之不實訊息,假冒賣家,王若安上網瀏覽而與之聯繫,向王若安佯稱需先匯款云云,致王若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9日上午11時39分許、9,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德訓) 同【附表一】編號18之①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20 詹書瑗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9日中午12時許,以暱稱「何玉薇」在臉書社團「富士-Fujifilm二手相機鏡頭器材」刊登販賣二手相機之不實訊息,詹書瑗上網瀏覽而與之聯繫欲購買二手相機,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1月29日晚間5時39分許、3萬元 ⑵112年11月30日上午10時25分許、1萬3,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MAI THAM QUYEN,中文名梅深權) ①112年11月29日晚間5時59分許、6時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上發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1萬元。 ②112年11月30日下午1時2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上發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3,000元。 21 朱我輝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9日在旋轉拍賣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三星手機之不實訊息,朱我輝上網瀏灠而與LINE暱稱「沛汶」聯繫,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30日下午3時6分許、1萬4,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MAI THAM QUYEN,中文名:梅深權) 112年11月30日下午3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上發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4000元。 22 林子平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28日見林子平在dcview二手專區刊登欲收購二手相機之訊息,向林子平佯稱有商品可供販售云云,致林子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1月30日晚間9時33分許、1萬元 ⑵112年11月30日晚間9時36分許、1萬元 ⑶112年11月30日晚間9時37分許、1萬元 ⑷112年11月30日晚間9時38分許、4,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MAI THAM QUYEN,中文名:梅深權) 112年11月30日晚間9時52分許、9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新通豪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1萬3000元。 23 孫翌鈞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1日下午4時33分許,以LINE暱稱「奚彬」、「林輝鴻」、「邱韻如」傳租屋訊息與孫翌鈞,佯稱若有看屋需先支付押金云云,致孫翌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日晚間7時11分許、4萬2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MAI THAM QUYEN,中文名:梅深權) 112年12月1日晚間7時15分許、7時16分0秒、7時16分59秒,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新通豪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2萬元、2,000元。 24 劉德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3日在旋轉拍賣網站刊登販售華碩顯示卡之不實訊息,劉德傑上網瀏灠而與LINE暱稱「品」聯繫,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2月4日晚間7時37分許、1萬元 ⑵112年12月4日晚間7時38分許、1萬元 ⑶112年12月4日晚間7時40分許、500元 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LUU VAN THE,中文名:劉文世) 112年12月4日晚間7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OK超商臺中漢口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25 馮輝宏 (提告) (已歿) 於112年11月11日下午1時36分許,以LINE暱稱「陳心妍」與馮輝宏結識,向馮輝宏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馮輝宏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4日晚間8時24分許、2萬元 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LUU VAN THE,中文名:劉文世) 112年12月4日晚間8時3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超商臺中上發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3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4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5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6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7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8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9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0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1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2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3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4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5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6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7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8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19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0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1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2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3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4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如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25所示 胡羽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三】
編號    品名 數量   扣案時間、地點   備註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蕾蒂琳)之金融卡 1張 112年12月4日20時44分許起至同日20時46分許止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 2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 1張 同上 3 iPhone 13 pro Max(IMEI:000000000000000號,包含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SIM卡1枚) 1支 同上 4 現金 2萬元 同上 被告提領【附表一】編號25馮輝宏遭詐騙之款項 5 平板電腦 1臺 112年12月4日21時46分許起至同日21時56分許止、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02房租屋處 6 現金 2,335元 同上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MAI THAM QUYEN、中文名梅深權)之存摺 1本 同上 8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PHAN THI THAN HUYEN)之存摺 1本 同上 警方另行偵辦 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登雄)之存摺 1本 同上 警方另行偵辦 10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國慶)之金融卡 1張 同上 1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VAN LAM、中文名:阮文林)之金融卡 1張 同上 12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MAI THAM QUYEN、中文名梅深權)之金融卡 1張 同上 1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DUONG DINH TU)之金融卡 1張 同上 警方另行偵辦 14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文雄)之金融卡 1張 同上 警方另行偵辦 15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HOANGTRONGTI)之金融卡 1張 同上 警方另行偵辦 16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氏懷)之金融卡 1張 同上 警方另行偵辦 17 炸彈人包裝咖啡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包(毛重24.34公克) 同上 警方另行偵辦 18 不明粉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2.87公克) 同上 警方另行偵辦 19 指虎刀 1把 同上
【附件】
一、112年度偵字第56778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112年12月5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56778號偵卷第17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114年8月25日職務報告(見第56778號偵卷第513—515頁) 3、告訴人林庭秀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121頁) 4、告訴人莊本源報案相關資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129—130頁) 5、告訴人鄭伊程報案相關資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135—136頁) 6、告訴人李妤姍報案相關資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143頁) 7、告訴人吳維中報案相關資料: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149頁) 8、告訴人林俊豪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155頁) 9、告訴人凃沛安報案相關資料: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85—86頁) 10、告訴人蕭彥霆報案相關資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93頁) 11、被害人王佳勝(其母證人吳采筠製作警詢)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99—100頁) 12、告訴人盧雅羚報案相關資料: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109頁) 13、告訴人黃盈瑄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613—615頁、第623—625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截圖1張(見第56778號偵卷第621頁)  ⑶Messenger暱稱「陳酥酥」對話紀錄截圖(見第56778號偵卷第619—620頁) 14、告訴人李依嬪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115頁) 15、告訴人詹書瑗報案相關資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61頁) 16、告訴人朱我輝報案相關資料: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第56778號偵卷第67—68頁) 17、告訴人林子平報案相關資料: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73—74頁) 18、告訴人孫翌鈞報案相關資料: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79—80頁) 19、告訴人劉德傑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548—553頁) 20、告訴人馮輝宏劉德傑報案相關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56778號偵卷第557—558頁、第567頁、第581頁)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見第56778號偵卷第575頁)  ⑶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牌客服經理」主頁、對話紀錄截圖及聊天記錄(見第56778號偵卷第583頁、第587—603頁)  ⑷LINE暱稱「翁立U幣商」主頁及聊天記錄(見第56778號偵卷第584頁、第605—608頁)  ⑸「BitoEX」應用程式畫面截圖(見第56778號偵卷第583頁) 21、三信商銀通報警示回覆單《通報日期112年12月6日、警示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劉文世帳戶》(見第56778號偵卷第569頁) 22、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國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第56778號偵卷第521—523頁,同第56778號偵卷第393—397頁、第403—409頁,同第23024號偵卷第75—78頁)  2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VAN LAM,中文名:阮文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第56778號偵卷第529—531頁,同第56778號偵卷第381—391頁) 2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MAI THAM QUYEN,中文名梅深權〉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第56778號偵卷第533—535頁,同第56778號偵卷第381—387頁) 26、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文世〉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第56778號偵卷第525—527頁) 27、112年12月4日晚間8時37分起至同日晚間8時39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上發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56778號偵卷第295—297頁) 28、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被告於112年12月4日晚間8時39分,自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元》(見第56778號偵卷第299頁) 29、被告扣案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第56778號偵卷第299—312頁)  ⑴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第56778號偵卷第299—301頁)  ⑵與暱稱「簡妤芹★」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第56778號偵卷第310—312頁) 3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第56778號偵卷第259—269頁) 3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第56778號偵卷第271—279頁) 32、搜扣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見第56778號偵卷第281—293頁、第467—476頁) 33、被告另案資料: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90號刑事判決(見第56778號偵卷第487—497頁) 二、113年度偵字第23024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偵查隊113年3月7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23024號偵卷第17頁) 2、告訴人林庭秀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3024號偵卷第145—146頁) 3、告訴人莊本源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3024號偵卷第139—140頁) 4、告訴人鄭伊程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3024號偵卷第141—142頁) 5、告訴人李妤姍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3024號偵卷第137—138頁) 6、告訴人吳維中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3024號偵卷第143—144頁) 7、告訴人林俊豪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3024號偵卷第131—132頁) 8、告訴人謝惍修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3024號偵卷第127—128頁) 9、告訴人張睿凱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3024號偵卷第123—124頁) 10、告訴人蔡佳靜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3024號偵卷第133—134頁) 11、告訴人吳家佑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3024號偵卷第125—126頁) 12、告訴人邱沛琦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3024號偵卷第121—122頁) 13、告訴人顏碧樺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3024號偵卷第129—130頁) 14、告訴人王若安報案相關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3024號偵卷第135—136頁) 15、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范德訓〉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第23024號偵卷第79—82頁) 16、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逢廣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3024號偵卷第83—85頁)  ⑴112年11月24日晚間8時45分起至同日晚間8時46分許(見第23024號偵卷第83頁)  ⑵112年11月25日上午11時37分起至同日上午11時41分許 (見第23024號偵卷第84—85頁) 17、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台中上發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3024號偵卷第86—87頁、第92—109頁、第114—117頁)  ⑴112年11月25日下午5時19分起至同日下午5時20分許(見第23024號偵卷第86—87頁)  ⑵112年11月27日下午5時7分起至同日下午5時9分許(見第23024號偵卷第93—94頁)  ⑶112年11月27日晚間11時11分起至同日晚間11時12分許(見第23024號偵卷第95—96頁)  ⑷112年11月28日下午3時16分起至同日下午3時18分許(見第23024號偵卷第98—99頁)  ⑸112年11月28日晚間8時35分起至同日晚間8時36分許(見第23024號偵卷第100—101頁)  ⑹112年11月28日晚間11時33分起至同日晚間11時34分許(見第23024號偵卷第104—105頁)  ⑺112年11月29日凌晨1時21分許(見第23024號偵卷第106頁)  ⑻112年11月29日上午11時47分起至同日上午11時48分許(見第23024號偵卷第108—109頁)  ⑼112年11月29日下午3時47分起至同日下午3時49分許(見第23024號偵卷第115—116頁) 18、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通豪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3024號偵卷第88—91頁、第102—103頁)  ⑴112年11月25日下午5時24分起至同日下午5時57許(見第23024號偵卷第88—89頁)  ⑵112年11月26日凌晨12時35分起至同日凌晨12時37許(見第23024號偵卷第90—91頁)  ⑶112年11月28日晚間8時38許(見第23024號偵卷第103頁《此筆【附表一】之地點記載為上發門市應予更正》) 19、112年11月29日下午1時6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9分許,臺中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后寶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3024號偵卷第111—113頁)  20、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3024號偵卷第86頁、第91—92頁、第110頁、第113—114頁) 21、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交通違規記錄查詢結果(見第23024號偵卷第117—1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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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