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4年度,135號
TCDM,114,審金訴,13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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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聰文




盧志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3
0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聰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和
現金投資存款收據」上偽造之「和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余佩玲」印文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盧志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和
現金投資存款收據」上偽造之「和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余佩玲」印文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聰文盧志杰於民國114年3月間某起,加入由身分不詳
、於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知恩」、「陳嘉豪」等成年人所
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
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陳聰文盧志杰所涉參與犯罪
組織犯行,均非本案審理範圍),於該組織內分擔出面向被
害人收取詐欺款項之工作,而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並
參與期間內,陳聰文與「李知恩」、盧志杰與「陳嘉豪」
及所屬詐欺集團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一般洗錢、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
114年3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淵成佯稱:可以投資
獲利云云,致張淵成陷於錯誤,而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相約
碰面交付款項;再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編號1、2交款
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
和元現金投資存款收據」(蓋有偽造之「和元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余佩玲」印文1枚)、「和元投資股份有限公
工作證」(印有「和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聰文、盧
志杰之姓名、職稱及照片)電子圖檔各1張,並由陳聰文、盧
志杰各自至不詳超商將上開偽造之收據、工作證列印成紙本
;復由陳聰文盧志杰分別於附表編號1、2交款時間欄所示
時間,佩戴上開工作證,前往附表編號1、2交款地點欄所
示之地點,向張淵成收取附表編號1、2交款金額欄所示之款
項,且將前揭偽造之收據交予張淵成收執,以佯裝其為「和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及已向張淵成收取投資款項
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和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余佩
玲」及張淵成陳聰文盧志杰收款後,隨即至不詳地點,
將上開款項轉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輾轉交付詐欺集
團成員,藉以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去向陳聰文
因此獲得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報酬。
二、案經張淵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聰文盧志杰於偵查、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張淵成於警詢
時證述之內容相合,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和元現金投資存款
收據影本告訴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定書暨鑑定人結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應
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前揭犯行均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2人偽造印文之
各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等偽造私文書之低
度行為,復為其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被告2
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
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2人行使偽造工作證,應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公訴意旨漏論上開罪名,尚有未洽,
且此部分與經起訴並經論罪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間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如後述),故此部分仍屬
起訴範圍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被告2人可能涉犯此部分罪
名,無礙被告2人防禦權之行使,是本院自得就此部分予以
審理。
㈢、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分別與「李知恩」、「陳嘉豪」及所屬
詐欺集團身分不詳之成年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2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處斷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
㈤、被告盧志杰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且無犯罪所得可繳
交,應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
參照)。至被告陳聰文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無從適用上開
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2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分擔前揭工作共同為上
開犯行,造成告訴人受騙而交付如附表編號1、2交款金額欄
所示之款項,足徵被告2人之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並
考量被告2人雖始終自白犯行,且被告盧志杰已與告訴人達
調解尚未開始履行),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查,
被告陳聰文則因其無資力與告訴人商談和解條件,致未與告
訴人達成調解或予以賠償,參以被告2人之素行,其等所受
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被告2人偽造之上開收據各1張,業據被告2人交付告訴人持有 ,非屬被告2人或共同正犯所有之物,爰不諭知沒收,惟其 上偽造之「和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余佩玲」印文各 1枚,則均係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 第219條,予以宣告沒收。另被告2人於本案未經查扣「和元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余佩玲」印文印章,且依卷存事 證無從確認該印文係被告2人持偽造之印章所蓋用,衡之科 技發展被告2人亦可能逕在偽造之文書上偽造該印文,公訴 意旨亦未就此偽造印章之部分起訴或舉證,是本院無從認定 被告2人另有此偽造印章之情,毋庸就此宣告沒收。㈡、被告2人所偽造之上開工作證,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現仍存 在,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避免將來執行困難,均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宣告沒收。
㈢、被告陳聰文因本案而獲得1500元之報酬乙節,業據被告陳聰 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52頁),此為被 告陳聰文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盧志杰否認其有因本案犯行取得對價 而有犯罪所得,且依卷存事證不足為相反認定,爰不予宣告 沒收。   
㈣、本案之詐欺款項係由被告2人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而未經查 獲,業如前述,參以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係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之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 ,有其立法理由可資參照,本案該等財物既未經查獲,自無 從適用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該等財物雖同係被告2人 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本案詐欺犯罪之所得,惟該等財物未 經扣案,已如前述經被告2人交予其他不詳成員收受,參之 一般詐欺共犯就所詐得款項亦有按分工計算報酬後再行分配 之情,依卷存事證不足為相反認定,是本案尚不足認被告2 人對該等財物具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本院亦無從就此 對被告2人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 判決意旨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起算。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公務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交款時間 交款地點 交款金額 收款車手 1 114年3月1414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25萬元 陳聰文 2 114年3月3115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15萬元 盧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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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