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士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6
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童士修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
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號審理,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辯
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2時宣判。然紀念日
及節日實施條例業經立法院修正條文,並於114年5月28日自
總統公布日施行,該次修正增列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
紀念日即10月25日為國定假日,行政院因此核定114年政府
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修正版),且因上開紀念日適逢星期
六,乃定於前一日即114年10月24日(星期五)補假,此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公告訊息可參,本院因認有延展宣判
期日之重大理由,本件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