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金簡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3700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4年度審金易字第18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彥臻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114年
3月25日17時許」應更正為「114年3月25日20時17分許」及
證據增列「被告黃彥臻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其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
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之犯行,且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於
本案獲有犯罪所得,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無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證,竟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楊永銘」
,造成洗錢防制體系之破口,有害金融秩序之穩定與金流之
透明,並對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害人造成之損害,行為應予
非難;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學識為高職肄業,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害人意見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於警詢供稱:交付提供本案帳戶予「楊永銘」沒有收受 對價等語(見偵卷第25頁),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 案犯行實際上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 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7005號 被 告 黃彥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彥臻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應知悉法律明定任何 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竟在 欠缺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亦未基於親友間信賴關 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之情形下,基於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 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25日17時許,依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永銘」指示,將其 所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富邦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兆豐帳戶)、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新光 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帳戶)、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 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將來帳 戶)、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樂天帳戶)金融卡,透過臺中市○○區○○○道0段000 號空軍一號中南站,寄出至不詳貨運站以供「楊永銘」收受 。嗣「楊永銘」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本案9個金融 帳戶金融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透過附表所示詐欺方式 ,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 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進入附表所示黃彥臻 帳戶內。嗣經附表所示被害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 線追查,而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彥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114年3月25日17時許,將上開富邦、國泰、兆豐、新光、郵局、台新、中信、將來、樂天等9個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依照「楊永銘」指示,透過空軍一號中南站寄出至不詳站點之事實。 2 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附表所示被害人受詐欺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進入附表所示黃彥臻帳戶內之事實。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證明附表所示被害人受詐欺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進入附表所示黃彥臻帳戶內之事實。 4 本案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附表編號5所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進入附表所示黃彥臻左列帳戶內之事實。 5 本案國泰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附表編號3所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進入附表所示黃彥臻左列帳戶內之事實。 6 本案兆豐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附表編號2所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進入附表所示黃彥臻左列帳戶內之事實。 7 本案新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附表編號8、9、11所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進入附表所示黃彥臻左列帳戶內之事實。 8 本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附表編號10所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進入附表所示黃彥臻左列帳戶內之事實。 9 本案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附表編號12所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進入附表所示黃彥臻左列帳戶內之事實。 10 本案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附表編號1、4、7所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進入附表所示黃彥臻左列帳戶內之事實。 11 本案將來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附表編號2、5、6所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進入附表所示黃彥臻左列帳戶內之事實。 二、核被告黃彥臻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 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爰 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致 有12名被害人受害,被害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94萬17元 ,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建請量處有期徒刑 6月以上之刑。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乙 節,經查,依卷內證據資料,不能排除被告係受假貸款詐騙 而提供帳戶,尚難認定被告交付帳戶之初,即具有幫助詐欺 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是就此部分,礙難率以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洗錢等罪責相繩被告。然若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 上揭起訴部分屬事實上同一行為,應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 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鐘 祖 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 宜 惠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林思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6日22時0分許,透過臉書「Tribhuban Mahato」佯稱:欲利用7-11賣貨便購買林思彤販售之商品,惟因林思彤未通過賣家認證,需要按指示操作云云 114年3月26日13時7分 3萬22元 黃彥臻本案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李偉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5日22時許,透過LINE「林巧苓」佯稱:欲利用賣貨便購買李偉生販售之商品,惟因李偉生未完成認證三大保證協議,需要按指示操作云云 ①114年3月26日13時23分 ②114年3月26日13時55分 ①9萬9983元 ②2萬4089元 ①黃彥臻本案兆豐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黃彥臻本案將來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游翔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6日,透過臉書「Gasty Mercau˙小米poco f6」佯稱:欲利用好賣+交流區購買游翔宇販售之商品,惟因游翔宇未開通誠信交易服務條款,需要按指示操作云云 ①114年3月26日13時24分 ②114年3月26日13時27分 ①9萬9123元 ②4萬9987元 黃彥臻本案國泰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林妍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6日,透過LINE「娜琳」佯稱:欲利用好賣+平台購買林妍珍販售之商品,惟因林妍珍未認證商品交易服務條款,需要按指示操作云云 ①114年3月26日13時27分 ②114年3月26日13時34分 ③114年3月26日13時41分 ①9985元 ②9985元 ③9985元 黃彥臻本案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陳玉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6日,透過臉書「王匯鑫」佯稱:欲利用新竹物流購買陳玉敏販售之商品,惟因陳玉敏未完成資料驗證,需要按指示操作云云 ①114年3月26日13時49分 ②114年3月26日14時8分 ③114年3月26日14時10分 ④114年3月26日14時18分 ⑤114年3月26日14時25分 ①3萬2066元 ②4萬9989元 ③1萬7899元 ④4萬9985元 ⑤3萬2051元 ①黃彥臻本案將來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黃彥臻本案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鄭姿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6日12時59分許,透過Instagram「mukeshinghambaniambani」佯稱:欲利用順豐速運購買鄭姿敏販售之商品,惟因鄭姿敏未完成連結收款帳戶,需要按指示操作云云 114年3月26日13時55分 4萬1285元 黃彥臻本案將來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張鈞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6日14時許,透過臉書「Xiao Kaihe」佯稱:欲利用賣貨便購買張鈞智販售之商品,惟因張鈞智未開啟金流認證服務,需要按指示操作云云 114年3月26日14時0分 1萬106元 黃彥臻本案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吳莉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5日14時56分許,透過臉書「陳藝涵」佯稱:欲利用賣貨便購買吳莉苓販售之商品,惟因吳莉苓未完成認證三大保證協議,需要按指示操作云云 114年3月26日14時18分 3萬3108元 黃彥臻本案新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吳岳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9日,透過LINE「move9909」向吳岳翰佯稱:欲利用賣貨便購買吳岳翰販售之商品,惟需要按照指示操作,完成賣貨便認證云云 114年3月26日14時26分 1萬4123元 黃彥臻本案新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邱鴻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6日13時5分許,透過臉書「黃淑婷」佯稱:欲利用全賣+購買邱鴻昇販售之商品,惟因邱鴻昇商品頁面遭到凍結,需要按指示操作云云 114年3月26日14時40分 15萬123元 黃彥臻本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林郁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6日12時17分許,透過臉書「刁憶丹」佯稱:欲利用7-11賣貨便購買林郁涵販售之商品,惟因林郁涵未完成實名認證,需要按指示操作云云 114年3月26日14時45分 2萬8123元 黃彥臻本案新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顏可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1日,透過Instagram發布交友廣告,顏可威並點入該廣告,下載不詳聊天APP,並加入暱稱「約啪經紀人-林昕」、「積分專員-麗艷」好友,「約啪經紀人-林昕」、「積分專員-麗艷」並佯稱:需要先匯款後才能加入會員,並透過邀請他人加入,可以獲利云云 ①114年3月26日17時6分 ②114年3月26日17時7分 ③114年3月26日17時8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4萬8000元 黃彥臻本案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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