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簡字,114年度,2號
TCDM,114,審金簡,2,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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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金簡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慶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1599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慶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6行「(含
密碼)」應更正為「(含密碼,以上6個帳戶合稱本案帳戶
)」、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匯款時間欄「113年9月18日
下午13時1分許」應更正為「113年9月18日下午1時1分許」
及證據增列「被告劉慶輝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林良翰黃綺卿、李岳剛、顏
浚宇、謝景輝犯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㈡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情節較正犯為輕,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做為人頭帳戶
使用,使該詐騙集團得利用上開帳戶領取詐欺取財之款項,
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並致告
訴人等因受騙而受有財產損害及增加其尋求救濟之困難,所
生危害非低,且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行為應予非難;
並斟酌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並配合員警查
緝收集帳戶之人之犯後態度,學識為高職畢業,已婚,入監
前做工,月收入為新臺幣2萬多元(見本院審金訴卷第29頁
),告訴人等遭詐騙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部分:
 ㈠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供稱:並未獲得任何報酬等語(見本院審 金訴卷第29頁),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 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 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另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雖係被告所有,為其幫助犯罪所用之物,惟既非違禁物, 亦未據扣案,並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及重設,倘予宣告沒 收,恐徒增執行之勞費,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 明文。考量本案洗錢之財物,業經車手提領,並無證據證明 遭詐騙之財物確在被告實際掌控中或屬被告所有,尚難認被 告就此部分財物具事實上之處分權或所有權,若對被告諭知 沒收與追徵告訴人等遭詐欺、洗錢的金額,核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綉燕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夙股                   114年度偵字第15991號  被   告 劉慶輝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慶輝可預見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詳身分之人使用,可能 遭利用於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 助洗錢、期約對價及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 用之不確定故意,無正當理由,於民國113年9月17日某時, 於瀏覽FB貼文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聯絡,約定以每個金融機構帳戶可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8 萬元不等之報酬(未取得報酬),提供帳戶予對方使用,劉 慶輝遂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其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居 處,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A帳戶)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B帳戶)、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中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置放於 信箱下提供予該人使用,以此方式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利用上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該詐欺集團成 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附表 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林良翰黃綺卿、李岳剛顏浚宇謝景輝,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附 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合作金庫帳戶、 臺企銀帳戶、郵局A帳戶、郵局B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



林良翰黃綺卿、李岳剛顏浚宇謝景輝察覺有異,報警 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良翰黃綺卿、李岳剛顏浚宇謝景輝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慶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坦承為取得報酬,於犯罪事實所載之時間、地點,以犯罪事實所載之方式交付、提供帳戶3個以上予他人使用之事實。 2.被告無正當理由即交付、提供犯罪事實所載帳戶予他人使用之事實。 2 被告提供之FB貼文截圖 被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犯罪事實所載帳戶予他人使用之事實。 3 ⑴告訴人林良翰黃綺卿、李岳剛顏浚宇謝景輝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告訴人等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⑶上開合作金庫帳戶、臺企銀帳戶、郵局A帳戶、郵局B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告訴人等遭詐騙而分別匯款至被告上開合作金庫帳戶、臺企銀帳戶、郵局A帳戶、郵局B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 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期約對價而交付、提供3個以上 帳戶、帳號等罪嫌。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 、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期約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 罪之低度行為,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 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被 告以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 )提供予他人使用,係參與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 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茵茹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帳戶 1 林良翰 113年9月18日凌晨0時39分許 假網拍金流認證 113年9月18日下午1時7分許 4萬9986元 上開合作金庫帳戶 113年9月18日下午1時12分許 4萬9986元 2 黃綺卿 113年9月15日上午9時14分許 假網拍金流認證 113年9月18日下午12時35分許 4萬9985元 上開郵局A帳戶 113年9月18日下午12時38分許 1萬25元 113年9月18日下午12時57分許 4萬9985元 113年9月18日下午12時59分許 3萬10元 113年9月18日下午13時1分許 7123 113年9月18日下午1時14分許 6萬7123元 上開合作金庫帳戶 3 顏浚宇 113年9月18日凌晨2時許 假網拍金流認證 113年9月18日下午12時52分許 2萬6983元 上開臺企銀帳戶 4 李岳剛 113年9月18日上午8時許 假網拍交易 113年9月18日下午12時15分許 5萬元 上開臺企銀帳戶 113年9月18日下午12時15分許 1萬元 5 謝景輝 113年9月14日下午1時28分許 假親友借貸 113年9月18日下午1時53分許 5萬元 上開郵局B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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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