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鄧庭芳
被 告 劉醇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簡字第5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