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4年度,23號
TCDM,114,審簡附民,23,202510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林水財
被 告 劉士禾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金簡字第4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