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64號
TCDM,114,審簡,64,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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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維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4044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330
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維祥犯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維祥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
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
㈡、被告自民國114年4月起至114年5月29日為警查獲時止,非法
持有刀械手指虎之行為,係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至
持有行為終了時,應僅論以繼續犯一罪。
㈢、爰審酌:
 ⒈被告未經許可,竟非法持有管制刀械手指虎,危害社會秩序
,所為應予非難。
 ⒉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⒊被告本案行為前無有罪科刑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法院
前案紀錄表,本院審易卷第13至15頁)。
 ⒋被告於警詢時所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見偵卷第21頁)。
 ⒌綜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持有之手指虎,經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之管制刀械,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保字第1140061005 號函檢附之鑑定報告可稽(見偵卷第83至87頁),自屬不得 持有之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0449號  被   告 陳維祥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維祥明知手指虎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未經 許可持有管制刀械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至5月間之不詳 時間,透過網路以不詳之價格,購買手指虎1只而持有之。 嗣於114年5月29日10時10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前 ,因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欲收取詐騙款項時為警當場逮捕, 扣得詐欺所用之物(涉嫌詐欺及洗錢罪嫌部份,另案偵辦) 及手指虎1只,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維祥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購買上開刀械後持有之事實。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等。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 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嫌。至扣案之手指虎1只,屬違禁物,請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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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