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55號
TCDM,114,審簡,5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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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華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3496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審易字第33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志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物,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
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之「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
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
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
本案被告為警查獲後,固曾陳明其毒品之來源係「小黑」
,然依卷內資料顯示,查無任何關於「小黑」之販賣或轉讓
毒品事證,是本案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
用。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含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之哈密瓜錠、愷他命分別為戕害身心健康之第二級、第三
級毒品,猶無視於政府管制毒品之禁令,擅自持有如附表
示之毒品,所為實屬不該;另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持有數量、素行、坦承認罪之犯後態度、自述之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沒收與不沒收:
 ㈠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成分,且純質淨重8.915公克,已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 ㈢又盛裝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一併 沒收銷燬或沒收。至因送鑑用罄之毒品,已不存在,自無從 沒收。
 ㈣至扣案K盤1個、磅秤1個、筆記型電腦(含滑鼠、充電器)1 組,依被告所述尚難認與本案犯罪相關,故均不予諭知沒收 ,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綠色藥錠1包(含包裝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4日報告編號第5214D007號成份鑑定報告(114年度毒偵字第273號卷第167頁) 檢體說明綠色藥錠1包1.29克(含袋毛重),淨重0.9586公克、驗餘淨重0.9256公克 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2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4日報告編號第5214D008號成份鑑定報告、114年3月20日報告編號第5214D008T號純度鑑定報告(114年度毒偵字第273號卷第169、175頁) 檢體說明:白色結晶1包10.92公克(含袋毛重),淨重10.2830公克、驗 餘重量10.2518公克 檢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  度:86.7% 所含純質淨重:8.915公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114年度偵字第34966號  被   告 林志華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華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 ,均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底某 日,在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與山西路交岔路口附近,以新臺 幣1萬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 之男子購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哈密瓜錠及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持有之。嗣於114年2月12日13時56分許, 因另涉詐欺案件,經警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前往林志華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之3居處執行 搜索扣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哈密瓜錠1包 (淨重0.9586公克,驗餘重量0.9256公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1包(淨重10.283公克、驗餘重量10.2518公克、純質淨 重8.915公克)、K盤1個、磅秤1個及其犯詐欺案所用之筆記 型電腦等物,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移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志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搜索票、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14年3月14日出具之成分鑑定報告2份、114年3月20日 純度鑑定報告1份在卷及扣案之哈密瓜錠1包(淨重0.9586公 克,驗餘重量0.9256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淨重1 0.283公克、驗餘重量10.2518公克、純質淨重8.915公克)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嫌。又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 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請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罪論處。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第三 級毒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任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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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