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03號
TCDM,114,審簡,10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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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峻維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毒偵字第447、148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審訴字第9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峻維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㈡第10行
關於「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之記載,應更
正為「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其餘
  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
國112年7月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有法院前案紀錄
在卷可稽,被告本案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係在最近
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依法應逕行追訴
,無再行適用觀察勒戒之餘地。
三、核被告所為:
 ㈠就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而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輕度行為,為持有第二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就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其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上開1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1次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予分論併罰。
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之「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
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
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
本案被告為警查獲後,就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並
未供出毒品來源;而就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固曾陳
明其毒品之來源係「阿成」,然依卷內資料顯示,查無任何
關於「阿成」之販賣或轉讓毒品事證,是本案自無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接受
觀察、勒戒,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足參,竟未能從中記取
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再度趁隙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且被告持有如起訴書所載之毒品,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及施用、持有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深,然就他人權
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復考量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施用次
數、持有數量、所生危害、素行,暨犯後坦承認罪之態度
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
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衡酌罪責相當及特別
預防之刑罰目的,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
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
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行為
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考量被告所犯之犯罪類型,倘就其刑
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
,茲考量上情,盱衡被告所犯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
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及不沒收:
 ㈠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⒈查扣案之淡黃色結晶9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32.9267公克),總純質淨重36. 016公克;而扣案之菸彈2顆,經送驗結果,則含有第二級毒 品依托咪酯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 29日報告編號5328D051號、5328D052號、5328D103、5328D0 54號成份鑑定報告及114年5月7日報告編號5328D051T、5328 D052T、5328D103T號純度鑑定報告附卷得憑,前揭物品均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 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於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瓶),無法與內含之甲基安非他 命、依托咪酯完全分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予諭知沒收銷燬。再者 ,扣案之吸食器1個,乃係被告所有供犯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使用之物,業經被告陳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沒收。
 ⒉至扣案之電子秤2個、K盤2個、依托咪酯(空瓶)39個、香料 (塑膠瓶)8瓶、香料(玻璃瓶)2瓶、依托咪酯吸食器1批 、塑膠空瓶7個、注射器2支、依托咪酯瓶及吸食器1組等物 ,無證據顯示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犯行有何直接關連,爰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㈡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扣案之菸彈2顆,經送驗結果,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異丙帕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2 日報告編號5102D063號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參,上開毒品成 分現雖已列管為第二級毒品,然於被告此部分犯行時尚非屬 第二級毒品,未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且亦難認與被告本 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何關聯,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張峻維之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㈠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張峻維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總純質淨重36.016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貳顆,均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個沒收。 2 起訴犯罪事實欄一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張峻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114年度毒偵字第447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1481號  被   告 張峻維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峻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924號等案件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張峻維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 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在 不詳時、地,以不詳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 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總毛重56.07公克,推 估總純質淨重36.016公克)與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2顆。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1月7日 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住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同年1月7日17時16分許 ,在臺中市太平區坪林森林公園內,見其駕駛牌照號碼RCF- 0602號自用小客車時未依規定使用安全帶等而欲對其攔檢盤 查,惟張峻維竟駕駛上開車輛逃逸並衝撞其他車輛(所涉妨 害公務及公共危險之部分,由警續行追查)後,在臺中市太 平區東平路2巷路口為警逮捕,並在其駕駛之車輛內,扣得



上開毒品、依托咪酯吸食器數個、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及K盤 1個(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磅秤與扣押) 後,並於同日22時0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1 14年度毒偵字第447號)
 ㈡張峻維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11 月5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住所內,以將甲基安 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11月6日1時50分許,因違規 停車(尚無證據可證明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在臺中市 ○○區○○路0段○○巷0○00號前,而經警攔檢盤查,並扣得含有 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於113年11月27日均公告 修正為第二級毒品)之菸彈2顆後,經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 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後,始查悉上情。(114年 度毒偵字第1481號)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第六分局分別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峻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張峻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查獲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照片15張、現場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6張、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L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9日出具之成份鑑定報告3份及同年5月7日出具之純度鑑定報告3份,以及同年2月7日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原樣編號:L00000000)。 證明犯罪事實一、㈠之部分。 3 查獲警員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原樣編號:F00000000)、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F00000000)、現場照片4張、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2日出具之成份鑑定報告1份。 證明犯罪事實一、㈡之部分。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7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 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924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 正簡表及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被告於前述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依法應予 追訴、處罰
三、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同條例第10 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實務上針對罪數問題所建 立之吸收犯理論中,所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係基 於法益侵害之觀點,認為當高度行為之不法內涵足以涵蓋低 度行為時,方得論以吸收犯,而98年5月20日修正,並於同 年11月20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既將同屬持有 毒品行為處罰依數量多寡而分別論處,可見立法者係有意 以行為人持有的毒品數量,區別其行為不法內涵的高低,是 以,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持有毒品,並進而施用是 項毒品,如其持有之毒品數量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3項至第6項所規範者,則該次持有毒品之不法內涵,已非



施用毒品前後零星持有毒品所得涵蓋,故應認持有法定數量 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重度行為,而吸收施用毒品之輕度行為最高法院104年度臺非字第19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持有 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為36.016公克,已逾20公克,其持有 之第二級毒品數量既達法定數量以上,揆諸上開說明,其持 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不法內涵,已較施用第二級毒品 為高,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輕度行為,應為持有第二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核被告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而被告所為上開持有第二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扣案之上開毒品,請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而犯罪事實一、㈠中,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係供被告 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依托咪酯吸食器數個,因被 告尿液中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為陰性反應,且未檢驗出上開 吸食器含有依托咪酯等成份而非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或違禁 物,故不另聲請宣告沒收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邱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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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