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瑋珊
選任辯護人 謝佳容律師
張嘉仁律師
被 告 王方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28535、43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12月26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戴瑋珊、王方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7號審理,
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2月25日上午
11時宣判。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114年5月28日公布施
行,新法增列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為國定假日,行政院
因此核定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修正版),此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公告訊息可參,致本件未能如期宣示
判決。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
,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本院因認有延展宣判期日之重
大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延展本件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