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4年度,52號
TCDM,114,審交訴,5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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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伯錩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
5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姚伯錩於民國114年7月23日6時54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
民俗公園」旁之無名巷由大連路往旅順路2段方向倒車時,
本應注意駕駛車輛倒車,應謹慎後倒且注意後方之行人,依
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及此,貿然倒車,
適有行人即被害金筠容徒步行走在被告姚伯錩駕駛上開車
輛之後方,遭被告姚伯錩駕駛上開車輛撞擊後倒地,使被害
金筠容受有頭胸腹部鈍挫傷及多重器官損傷等傷害,經送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救治,於114年7月23日7時55分許
,因急救無效而死亡。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
死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4年10月27日死亡,此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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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