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14年度,51號
TCDM,114,審交簡,51,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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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涵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
699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50號),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涵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
罪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仍不知警惕,明知酒後不得駕
車,猶貿然駕車上路,其行為枉顧一般用路公眾之生命財產
安全,且其為警查獲時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9毫克,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學識為大學肄業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
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詠股                  114年度偵字第46998號  被   告 李涵程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號4樓            居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涵程前有多次公共危險前科,最末次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 確定,2案接續執行,嗣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 完畢(本件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4年8月15 日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餐酒館內,飲用酒 類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返家。嗣於同日3時16分許,行經臺中市 大里區國光路2段與永隆七街交岔路口時,因酒後控制力不 佳撞擊安全島,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將李涵程送醫救治後, 於同日4時9分許,在大里區仁愛醫院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 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9毫克,始查悉 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涵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 本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廖倪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意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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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