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4年度,121號
TCDM,114,審交易,121,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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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祐


謝甲珍


輔佐人 即
謝甲珍之子 謝阜圻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40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兼告訴人黃崇祐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
駛執照,仍於民國114年5月8日11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區中清路1段由天津路
2段往文心路4段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1時44分許,行經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前,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
、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
,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及應注意設有左右轉彎專用
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而依當時
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於左彎
專用道闖紅燈逕行直行,適被告兼告訴人謝甲珍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清路1段由天津路2段往文
心路4段方向直行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機車行駛至交岔路
口,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
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貿然往左轉時,兩車
發生碰撞,致黃崇祐、謝甲珍人車倒地,黃崇祐因而受有右
側創傷性氣胸、一顆牙齒牙冠斷裂、四肢和頭部擦挫傷等傷
害,謝甲珍因而受有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左側第4至11
肋骨骨折併氣血胸、左側腎臟撕裂傷、左脛腓骨開放性骨折
併大面積脫套式損傷、左手尺骨開放性骨折併橈骨頭前脫位
及左大腿截肢之重傷,因認黃崇祐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後段之機車駕駛人未領
有駕駛執照騎車犯過失致重傷罪嫌;謝甲珍涉犯刑法284 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黃
崇祐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
284條後段之罪;謝甲珍犯刑法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黃崇祐、謝甲
珍於本院審理中均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
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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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