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4年度,106號
TCDM,114,審交易,106,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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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5
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文騫於民國114年1月3日21時19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臺中市○里區○○
路0段000號前準備起駛,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
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
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有道路照明設備且開啟、柏油
乾燥無缺陷市區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行進中車輛而貿然起駛,適逢告訴人蔡
綉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益民路2段
往大智路方向行進,告訴人因而撞擊被告,致告訴人受有頭
皮鈍傷、右腕挫傷、左小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業於114年9月2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查,依
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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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