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
聲沒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Phone16 PRO MAX手機壹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
)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90
52號,被告林哲楷涉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114
年6月3日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iPhone 16 Pro Max手機 1
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經以數位鑑識還原後,查
得其他不詳被害人之男性遭竊錄隱私部位之影像,屬被告竊
錄內容或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319條之5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之罪者,
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
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第319條之5分別定有明
文。又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
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揆諸
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自屬專科沒收
之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秘密案件,對本案手機進行數位採證後
,並未發現有竊錄被害人如廁影像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0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手機內發現有竊
錄其他身分不詳被害人如廁畫面,攝得被害人無衣物遮蔽之
臀部、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之電磁紀錄,此有扣案
證物數位鑑識情形在卷可憑(見113年度偵字第49052號卷第
95至109頁),是扣案之手機為被告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
之竊錄內容及性影像之附著物,依上開規定,自屬專科沒收
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15條之3及第319條
之5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15條之
3、第319條之5、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