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哲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9577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民國114年6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係被告為供本案下載未成年性影像所用之工具或設
備(本署113年度保管字第2747號),係屬被告所有且為供
被告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所自
承,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聲請意旨誤載為第36條第7項,爰
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已明確規範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
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被告行為後,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施行
,並於同年月0日生效,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
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之規定
。次按查獲之第1項、第2項及第4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制條例第39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且為被告下
載本案未成年之性影像之工具,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偵卷
第12、72頁),自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
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因此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
沒收之特別規定,乃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本院自得依上開規
定宣告沒收。是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
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1 ASUS AI2205C 黑色手機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13年度保管字第27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