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貽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141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SAAT」商標香菸拾陸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包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貽策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字第514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本案扣案之「
SAAT」商標商品16萬9,977包,經鑑定確係仿冒「SAAT」商
標圖案商品,係侵害被害人英屬維爾京群島商鑽文泰有限公
司之前皆商標權,有前揭公司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
詳細報表、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4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
本院核閱前開不起訴處分案卷屬實。扣案之「SAAT」商標香
菸16萬9,977包係仿冒英屬維爾京群島商鑽文泰有限公司商
標之商品,有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偵查分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英屬維爾京群島商鑽文泰有限公司出具
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55至161、217頁、
雄檢113偵25488卷第199至201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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