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禹璇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緩字第1679號、113
年度偵字第180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8
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禹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字第180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5月21日
確定,114年5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
「扣案物及數量」欄所示物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
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規定甚明。是以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亦即為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
路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13年5月2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8033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於114年5月20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及數量」欄所示之
物,係仿冒如附表「商標權人」「商標名稱及圖形」欄所示
商標權人商標之物品,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資料在卷可參,足見上開扣案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
科沒收之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作為聲
請依據,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書所贅
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扣案物及數量 商標名稱及圖形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證據出處 處理 仿冒右列商標之水桶包1個 「LV」文字及平面/墨色圖樣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⒈員警民國113年3月1日職務報告(見偵卷第13頁) ⒉被告朱禹璇之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見偵卷第59、61頁) ⒊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69至75頁) ⒋扣案物及包裹照片(見偵卷第77至82頁) ⒌旋轉拍賣應用程式之商品販售頁面、「yuhsuan7」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82之1至86頁) ⒍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12年12月22日刑事告訴狀檢附: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商標檢索查詢資料(見偵卷第87至115頁) ⒎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531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卷第117、123頁) 沒收 FLEUR dans un cercle(figurative)(annexed)平面/墨色圖樣 00000000 FLEUR(figurative)(annexed)平面/墨色圖樣 00000000 FLEUR dans un losange(fig.)平面/墨色圖樣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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