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17號
TCDM,114,單聲沒,117,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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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友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緩字第2
8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75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王友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57號(聲請意旨漏載此部
分,應予補充)、112年度偵字第3372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
國112年8月7日確定,113年12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2年1月初某日起,迄至同年2月16日17時34分許,
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案件,及於同年
2月16日1時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檢察官以11
2年度毒偵字第957號、112年度偵字第33721號為緩起訴處分
,經職權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12年8
月7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718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1年4月,於113年12月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
 ㈡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保管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
聯繫購毒事宜所使用之物,有如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之
證據資料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而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扣案物 卷證出處 處理 IPHONE 12 Pro Max行動電話1支 ⒈被告王友良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112毒偵957卷第30、78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12毒偵957卷第35至40頁) ⒊查獲現場、扣案物照片(112毒偵957卷第43至51頁) 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989號扣押物品清單(112核交315卷第19頁)   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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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