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34號
TCDM,114,單禁沒,73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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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欣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97年度執字第4973號、114 年度執聲字第32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欣邦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1049號不起
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搖頭丸117 粒(驗餘淨重37
.07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係
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
施用,屬違禁物無訛,是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以94年度毒偵字第104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咖啡色藥錠117 顆(檢驗
前總毛重39.97公克、檢驗前淨重37.72公克、檢驗後淨重37
.07公克),經檢驗結果,檢出MDMA(搖頭丸)成分,有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 份在卷足憑,確屬違禁物無
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1 咖啡色藥錠117 顆 ㈠驗前總毛重39.97公克【包裝塑膠袋約總重2.25公克】。 ㈡編號A :  ⒈總淨重37.72公克,共取0.65公克鑑驗用罄,總餘37.07公克。  ⒉檢出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俗稱搖頭丸)成分。  ⒊另測得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純度約為34.2 %。 (參照執聲3273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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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