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19號
TCDM,114,單禁沒,719,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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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祐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66號,114年度聲沒字第51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後總淨重壹點參參壹柒
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後總淨重1.3317公克,111年度安
保字第569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
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66號為不起
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該案偵查卷宗等相關資料
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後總淨
重1.3317公克),經送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28日草
療鑑字第1110400304號鑑驗書為證;又用以包裝毒品之包裝
袋,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沾黏之微量毒品加以完全
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該等扣案毒品(含包裝袋),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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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