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98號
TCDM,114,單禁沒,69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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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芯蒂


現另案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偵字第506
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及殘餘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
,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
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廖芯蒂
涉嫌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12時30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四川
路與四川一街口、112年10月19日3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
號益民商圈地下停車場、112年10月20日21時42分許在臺中
南區信義南街國光路口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3月26日
以112年度偵字第5069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14年4月17日
確定,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處分書各1份
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
淨重約2.4186公克)、吸食器,檢出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
第二級毒品,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衡以吸食
器與其上殘留之毒品,未分開檢驗,堪認兩者難以析離,應
視為整體,而認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
1121000533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芯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於114年3月26日以112年偵字第50698號因認被告
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
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
二甲基安非他命,有該院草療鑑字第1121000533號鑑驗書1
紙在卷可憑(見112年偵字第50698號卷第159頁),是本件
上開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
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核均屬違禁物,而上
揭直接包裹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包裝袋,其上顯留有該毒品
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屬違
禁物,自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二
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本
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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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