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93號
TCDM,114,單禁沒,693,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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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文豪

生前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21號、114年
度相字第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14
年7月2日13時29分許,經房東聯繫向其承租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巷0○0號6樓D室之死者即被告鍾文豪無果,旋即報警
處理,發覺被告倒臥上開租屋處且明顯死亡,且當場於該處
房間内扣得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物品,嗣經警通報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前往相驗,而查
悉上情。上開扣案物內含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二
級毒品成分,無論依何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請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聲請意旨漏載此規定,應予補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違禁物,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亦
分別規定甚明。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
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4年7月2日13時29分許,在當時其承租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巷0○0號6樓D室之租屋處為警發現死亡,並在該處
房間桌面扣得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物品。而鍾文豪經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後,認死亡原因為循環功能障礙、鼻咽
癌病史,致心肺功能衰竭而自然死亡,查無他殺嫌疑,而以
114年度相字第1434號案件報結,並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
檢察分署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㈡附表所示扣案物(參臺中地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6146號扣押
物品清單),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
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如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
參,該物品因與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屬為違
禁物無訛,除於鑑驗時已用罄滅失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之部
分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而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扣案物 檢驗結果 證據資料 處理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 送驗吸食器1組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4相1434卷第27至31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7月30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708D106號成分鑑定報告書(114相1434卷第147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6146號扣押物品清單(114聲沒521卷第7頁) 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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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