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
字第177號、第1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
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員警於㈠民國113年2月16日15時40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被告陳信傑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並扣得殘留毒
品海洛因無法析離之吸管1支。又於㈡113年3月27日9時45分
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被告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並扣得毒品海
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87號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4年9月3日釋放,並
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上開扣案之毒品及吸管
,經送驗後,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77號、第178號、第179號、第
180號、第181號、第182號、第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
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驗
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此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無訛
,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
透明包裝袋3個,因沾附有該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故應整
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
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就扣案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佳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270號鑑定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1277公克 驗餘數量:0.1186公克 檢出檢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合計總毛重1.58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270號鑑定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4511公克 驗餘數量:0.3712公克 檢出檢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丁基原啡因 3 吸管1支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311號鑑定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乙支 驗餘數量:乙支 檢出檢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