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53號
TCDM,114,單禁沒,653,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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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世彰

住○○市○○區○○里○○路○段○○○巷○○○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88年度偵字第10
6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5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含包裝袋壹
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世彰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毒
聲字第3631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現為臺中戒
治所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88
年度偵字第10262、1062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
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
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毒聲字第3631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
署臺中看守所(現為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以88年度偵字第10262、106
2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上開扣案之白粉1包(淨重0.02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
用藥物實驗室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88年3月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
鑑定書附卷足憑(見聲沒457號卷第9頁),是前揭扣案物品
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
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海洛因包裝袋1個,仍有微量
海洛因附著殘留難以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自應併予宣告
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用之海洛因,既已不存在,即毋庸
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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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