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冠銘
楊登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第三分局
員警於民國112年3月6日16時57分,在被告邱冠銘位於臺中
市○○區○○路00號3樓之2之租屋處及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
,查獲其非法持有附表編號3、4之第三級毒品;及於同日19
時20分許在萊爾富超商彰湖店(址設:彰化縣○○鎮○○路0段0
00號),查獲被告楊登舜非法持有附表編號1、2之第三級毒
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於114年7月23日以114年度偵字第324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
,係屬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諭知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而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固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為限,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
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
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
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
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倘係
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
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
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毒品條例
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
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其行為既
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
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三、經查:
(一)被告邱冠銘、楊登舜前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被告邱
冠銘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412號判決有罪確定,被告
楊登舜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412號判決有罪,嗣被告
楊登舜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
字第105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且認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無證據證明
與被告2人上開犯行相關,而均未諭知沒收,有前揭判決可
佐;又被告2人涉犯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嫌,既與上開判決所處罰之販毒行為,有高度行為吸收低度
行為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且被告2人此部分之行為,並無
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或證人、共犯之指述可資佐證為前案販賣
毒品行為後另行起意再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
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自不得再行追訴,經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24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
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
可考。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如附表各編號「備註」
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
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379、0000000000號、112年3月28
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380、0000000000號鑑驗書、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5日刑鑑字第1120081175號鑑定書
附卷可稽(見偵11185號卷第477至479、523至527、627至62
8頁),依上開說明,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
定均宣告沒收。且上述應沒收之物外包裝已用於包裹上開毒
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至送鑑耗損之毒品
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附表:
編號 持有人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楊登舜 愷他命 18包 【112年度安保字第421號】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379號、112年3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380號鑑驗書(見偵11185號卷第477至479頁):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總淨重47.5506公克,總純質淨重37.9454公克) 2 楊登舜 毒品咖啡包 103包 【112年度安保字第793號】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5日刑鑑字第1120081175號鑑定書(見偵11185號卷第627至628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淨重約369.76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8.48公克) 3 邱冠銘 毒品咖啡包 14包 【112年度安保字第422號】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12年3月2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11185號卷第523至527頁):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42.7153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2.7338公克) 4 邱冠銘 愷他命 6包 【112年度安保字第422號】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12年3月2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11185號卷第523至527頁):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淨重17.3968公克,純質淨重13.726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