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易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易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檢察官聲請送觀
察勒戒,並於觀察勒戒釋放後,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247號、248號、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以及被告前科紀錄表在卷可證。
(二)附表編號3所示之2組吸食器鑑驗其中1組後,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3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
證,雖該等吸食器僅鑑驗1組,然該等吸食器外觀相同,且
經初驗後均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毒品初驗報
告在卷可證,再參以該等吸食器均扣自被告,堪認均含有第
二級毒品成分;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吸食器亦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證
。是附表編號1、3所示之吸食器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且
該等吸食器與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2所示之晶體經送驗結
果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2所示
之鑑驗書在卷可證,該等晶體既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亦應整
體視同第二級毒品。該等扣案物均屬違禁物,應優先適用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
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附表編號2所
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因無法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自
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
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物 備註 1 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400656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號(113年度偵字第30356號卷第41頁) 114年度保管字第4221號(同上卷第99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晶體,送驗淨重0.4370公克,驗餘淨重0.4291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600673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152號卷第125頁) 114年度安保字第962號(同上卷第119頁) 3 其他一般物品(吸食器(安非他命))2組(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600673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152號卷第125頁) 114年度保管字第4138號(同上卷第1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