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40號
TCDM,114,單禁沒,440,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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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德(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玖公克)沒收銷
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金德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致急性
嗎啡中毒休克而死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致急性嗎啡中毒休克而
死亡,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25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附卷可參,檢察官因認無他殺嫌疑而以113年度相字第511號
案件簽請報結,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准予備查
。而警方在被告倒臥之住所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
.099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報告書、111年度毒保字第1
81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
14日鑑驗書在卷可憑,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之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又存放上開
海洛因1包之包裝袋,因直接接觸而會殘留毒品,依現有技
術,無論如何刮勺均會殘留毒品,而無法與毒品析離,故應
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送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因鑑定而滅失,
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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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