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峻維
選任辯護人 黃郁舜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319
88號、第379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劉峻維部分,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告劉峻維部分)。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
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所謂「相牽連案件」,係指同
法第7條所列:㊀一人犯數罪;㊁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㊂數人
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㊃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
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言。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
範圍因而特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追加起訴,除有礙被告防
禦權之行使外,亦損及訴訟妥速審理之要求,惟倘一律不許
追加起訴,亦無法藉由合併審判,以達訴訟經濟之效果。參
酌上述追加起訴制度規範之目的,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所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之「本案」,自應採目的性限
縮解釋,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及於事後追加起
訴之案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前以
114年度偵字第18017號案起訴被告高浩韋涉犯詐欺等乙案,
由本院以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83號案審理(下稱本訴,業經
本院另案審理),檢察官復以被告高浩韋及被告劉峻維涉嫌
「數人犯數罪」為由,以114年度偵字第31988號、第37952
號乙案就本訴為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52
號案件審理(下稱後案),而後案被告高浩韋與本訴被告高
浩韋固符合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然後案被告劉峻維與
本訴被告高浩韋並不符合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揆諸上開說明,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之追加起
訴要件即有不符,檢察官就被告劉峻維部分未循一般程序加
以起訴,應認本件追加起訴被告劉峻維部分之程序違背法律
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
。又本件係以程序判決駁回,尚不生實質確定力,檢察官就
本件追加起訴書所示被告劉峻維之犯嫌,日後自得循一般程
序加以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黃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其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1988號 114年度偵字第37952號 被 告 高浩韋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 園○○○○○○○○○)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廖國竣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劉峻維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017號提起公訴,現在法院審理中(114年度金訴字第183號,昇股),為數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得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浩韋(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偵字第18017號案件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追加範圍)、劉
峻維(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610號案件提起公訴,不在本件 追加範圍)自民國114年3月間前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於社群軟體Telegram使用暱稱暱稱「ZHHq」之「何 治程」、「華仔」等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 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取簿手、監控手,而為下列犯行 :
(一)高浩韋、劉峻維與「何治程」、「華仔」及所屬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手法,詐騙陳虹均、 余俊霆、黃意珍、楊峯源、廖名偉、宋元群,使陳虹均、余 俊霆、黃意珍、楊峯源、廖名偉、宋元群陷於誤,而於附表 一所示時間,將如附一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 帳戶,而「何治程」、「華仔」旋指揮劉峻維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高浩韋,由高浩韋於附表一所 示之時、地,持「何治程」、「華仔」經由劉峻維轉交高浩 韋之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操自動櫃員機,提領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再連同金融卡交由劉峻維回水予「何治 程」、「華仔」所屬之詐欺集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 點,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嗣陳虹均、余俊 霆、黃意珍、楊峯源、廖名偉、宋元群警覺有異報警偵辦, 經警調閱提款地點及路口監視器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二)高浩韋、劉峻維與「何治程」、「華仔」及所屬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手法,詐騙陳進量、 梁益瑋、謝明昌、黃耀賢、林子琪、鄧嵐聿、彭慰,使陳進 量、梁益瑋、謝明昌、黃耀賢、林子琪、鄧嵐聿、彭慰陷於 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如附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 二所示之人頭帳戶,而「何治程」、「華仔」旋指揮劉峻維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高浩韋,再由高 浩韋、劉峻維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持「何治程」、「華 仔」事先交付之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操自動櫃員 機,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高浩韋再將領得之詐欺款項 再連同金融卡交由劉峻維,由劉峻維一同回水予「何治程」 、「華仔」所屬之詐欺集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 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嗣陳進量、梁益瑋、 謝明昌、黃耀賢、林子琪、鄧嵐聿、彭慰警覺有異報警偵辦 ,經警調閱提款地點及路口監視器循線追查,始查悉上情。二、案經陳虹均、余俊霆、黃意珍、楊峯源、廖名偉、宋元群、
陳進量、梁益瑋、謝明昌、黃耀賢、林子琪、鄧嵐聿、彭慰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浩韋、劉峻維坦承不諱,犯罪事 實一、(一)部分,另據告訴人陳虹均、余俊霆、黃意珍、楊 峯源、廖名偉、宋元群指訴綦,並有被告高浩韋於附表一所 示時、地提款時之監視器擷圖48紙、路口監視器擷圖18紙、 被告高浩韋、劉峻維交水前後之監視器擷圖10紙、如附表一 所示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犯罪事實一、(二)部 分,則據告訴人陳進量、梁益瑋、謝明昌、黃耀賢、林子琪 、鄧嵐聿、彭慰指訴綦詳,並有被告高浩韋於附表二所示時 、地提款時之監視器擷圖8紙、被告劉峻維於附表二所示時 、地提款時之監視器擷圖3紙、被告2人領款前後之路口監視 器擷圖10紙、被告高浩韋、劉峻維交水前後之監視器擷圖10 紙、如附表二所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綜上 ,本件罪證明確,被告高浩韋、劉峻維之犯行均堪認定。二、核被告高浩韋、劉峻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高浩韋、劉峻維與本案「何治 程」、「華仔」」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高浩韋、劉峻維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嫌處斷 。又被告高告韋、劉峻維詐騙告訴人陳虹均、余俊霆、黃意 珍、楊峯源、廖名偉、宋元群、陳進量、梁益瑋、謝明昌、 黃耀賢、林子琪、鄧嵐聿、彭慰而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犯意 有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三、求刑: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嫌,詐騙金額 達15萬元,造成告訴人受有相當之財產損害,且被告迄未與 告訴人和解,建請本案各次犯行量處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之 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檢 察 官 黃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涵如附表一:
(帳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陳虹均 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 114年3月25日 13時43分47秒 鍾佳村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49,985元 高浩韋 114年3月25日13時50分53秒 第六分局 全家臺中朝貴 臺中市○○區○○路000號 提領帳戶000-00000000000000 20,005元 高浩韋 114年3月25日13時51分57秒 20,005元 高浩韋 114年3月25日13時52分59秒 9,005元 2 余俊霆 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 114年3月25日 14時3分52秒 鍾佳村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38,998元 3 黃意珍 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 114年3月25日 14時11分46秒 鍾佳村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46,017元 高浩韋 114年3月25日14時15分52秒 全家新大富門市 ○○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高浩韋 114年3月25日14時16分41秒 20,005元 高浩韋 114年3月25日14時21分2秒 統一秋紅谷門市 ○○市○○區○○路00號 20,005元 高浩韋 114年3月25日14時21分39秒 20,005元 高浩韋 114年3月25日14時22分34秒 5,005元 4 楊峯源 解除分期付款(騙賣家) 114年3月35日 14時27分31秒 鍾佳村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6,231元 高浩韋 114年3月25日14時35分40秒 統一潮貴門市 ○○市○○區○○路000號 16,005元 總計 151,231元 150,045元 (帳號: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廖名偉 中獎通知 114年3月30日 13時56分7秒 蔡旻鍁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49,985元 114年3月30日 13時57分52秒 49,985元 高浩韋 114年3月30日14時9分27秒 福安郵局 臺中市○○區○○路000號 50,000元 高浩韋 114年3月30日14時10分38秒 49,000元 2 宋元群 假廣告 114年3月30日 14時34分52秒 蔡旻鍁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0,000元 高浩韋 114年3月30日14時49分19秒 統一瑞聯門市 ○○市○○區○○路000號 10,005元 高浩韋 114年3月30日14時50分27秒 1,005元 總計 109,970元 110,010元 附表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新台幣)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陳進量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3月29日12時50分35秒 廖春定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29986元 2 梁益瑋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3月29日12時50分37秒 廖春定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30000元 高浩韋 114年03月29日12時53分48秒 臺中西屯郵局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60000元 高浩韋 114年03月29日12時54分30秒 臺中西屯郵局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3000元 3 謝明昌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3月29日13時24分38秒 廖春定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34019元 高浩韋 114年03月29日13時29分43秒 臺中西屯郵局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34000元 4 黃耀賢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3月29日13時40分51秒 廖春定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3000元 5 林子琪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3月29日13時47分14秒 廖春定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5000元 6 鄧嵐聿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3月29日13時52分55秒 廖春定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9986元 鄧嵐聿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3月29日13時55分03秒 廖春定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9100元 鄧嵐聿 解除分期付款 114年03月29日13時58分18秒 廖春定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7012元 高浩韋 114年03月29日13時59分13秒 臺中西屯郵局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30000元 高浩韋 114年03月29日14時02分19秒 全家臺中逢明店 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 7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新台幣)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彭慰 盜(冒)用LINE帳號 114年03月29日22時07分49秒 李翠蘋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2 彭慰 盜(冒)用LINE帳號 114年03月29日22時10分20秒 李翠蘋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50000元 劉峻維 114年03月29日22時17分13秒 臺中西屯郵局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60000元 劉峻維 114年03月29日22時18分06秒 臺中西屯郵局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40000元 高浩韋 114年03月29日22時32分41秒 統一安星門市 臺中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高浩韋 114年03月29日22時34分18秒 統一安星 臺中市○○區○○路000號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