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簡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瑜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兆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判決
(114年度原金簡字第2號)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四行記載之「泰達幣壹萬肆仟陸佰捌拾顆」,應更正為「虛擬貨幣USDC共4971.84顆及虛擬貨幣ETC共635.0000000顆」。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五、㈡第五行、第九行記載之「1萬4,680顆泰達幣」,應更正為「虛擬貨幣USDC共4971.84顆及虛擬貨幣ETC共635.0000000顆」。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佳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