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甲男(年籍詳卷)
被 告 A02 籍設臺中巿沙鹿區鎮政路00號(臺中○○00sp0n
0
A03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70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崧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