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186號
TCDM,114,交附民,186,202510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顏豐玲
居彰化縣○○市○○路○段0號(線東大眾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詹皓閔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詹麗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4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王歆惠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