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201號
TCDM,114,交簡附民,201,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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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王俊鴻
林纓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
被 告 盧雅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67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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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