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645號
TCDM,114,交簡,64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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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湘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552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原審理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1360號),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鄧湘崴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鄧湘崴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到
達事故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核與自首要件相符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駕車疏未遵守交通規則,造成本案車禍事故之發
生,致告訴人詹麒陽受有左髖扭拉傷、左側大腿擦挫傷、雙
膝及小腿擦挫傷、雙手多處擦挫傷、頭暈、恥骨線性骨折、
四肢及軀幹多處擦傷等傷害,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已
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
告本案犯罪之情節、素行、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所生危害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敬暐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5526號  被   告 鄧湘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湘崴於民國113年12月28日22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屯區軍福十九路1段由西往 東方向行駛,途經上開路段536號對面時,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 ,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 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及此,乃貿然迴轉,適有詹麒陽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屯區軍福十九路1段由東往西方 向直行,於通過上開路段536號前時,鄧湘崴之機車車頭乃不 慎撞及詹麒陽機車左側車身,雙方均人車倒地,詹麒陽因而 受有左髖扭拉傷、左側大腿擦挫傷、雙膝及小腿擦挫傷、雙 手多處擦挫傷、頭暈、恥骨線性骨折、四肢及軀幹多處擦傷 等傷害。
二、案經詹麒陽聲請臺中市北屯調解委員調解不成立後,由臺 中市北屯區公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湘崴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詹麒陽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並有佛教慈濟醫療 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林森醫院診斷證明書、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第五分隊 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4份、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 故補充資料表、初步分析研判表、路口監視器畫面檔案光碟、 現場及車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本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敬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徐佳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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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