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 RIYANTO(中文姓名:力亞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5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M RIYANTO(中文姓名:力亞多)明知
僅持有我國簽證之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不得越級駕駛大型重
型機車,仍於民國113年10月13日15時55分許,無照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2
段第4車道往廣福路方向行駛,行至環中路2段與凱旋路口時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
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而當時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詎其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直行,適告
訴人張啓信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凱旋路
往黎明路方向直行至上開交岔路口,見狀避煞不及,2車發
生碰撞,告訴人因此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小腿脛腓骨開放性骨
折及左足第1、2、3蹠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
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
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爰依前
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