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1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宣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7208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4111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辯論終結後,被告陳宣翰與告訴人張筱微已於民國114
年10月8日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
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