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林傑楷
被 告 賴貞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2309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張博淳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