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4年度,181號
TCDM,114,中簡附民,18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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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盧金昌○○○○○區○○路00號 被
林聲義 住○○市○○區○○街0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39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林 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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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