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4年度,891號
TCDM,114,中簡,891,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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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家銘



選任辯護人 羅永安律師
李侑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撤緩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家銘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翌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犯罪事實
莊家銘許雪英承租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下稱本案房屋),
經營飲食店,並居住在本案房屋3樓房間,負有維護本案房屋構
造及設備安全之義務。莊家銘本應注意本案房屋內所裝設、使用
電器之安全性,不使用電器時應拔下插頭或關閉電源開關,以免
用電負載過高致電源配線短路或其他電氣因素引燃火災,且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及此,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下午1時5
5分許前某時,未使用本案房屋3樓房間內之電腦、手機充電器等
電器,仍將該等電器連結電源延長線,電源延長線則捆成一綑且
持續處於通電狀態即離去,致112年3月31日下午1時55分許,因
該處電源延長線短路引燃周遭可燃物而發生火災,並延燒至附表
編號2至8所示之房屋,造成本案房屋受燒、毀損如附表編號1所
載而燒燬,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人之住宅或其他物品燒燬,致生
公共危險。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家銘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柯慶淵於警詢時(見警卷第7-9頁)、證人江瑞安
於警詢時(見警卷第15-17頁)、證人吳佳憲於消防人員調
查及警詢時(見警卷第19-21頁、第131-133頁)、證人廖美
料於警詢時(見警卷第25-27頁)、證人吳德宏於消防人員
調查及警詢時(見警卷第31-33頁、第123-125頁)、證人吳
嘉鎮於警詢時(見警卷第37-39頁)、證人蕭明信於警詢時
(見警卷第55-57頁)、證人許雪英於消防人員調查時(見
警卷第93-97頁)、證人即目擊者劉驊葆於消防人員調查時
(見警卷第113-115頁)、證人即目擊者楊子賢於消防人員
調查時(見警卷第117-121頁)、證人即附表編號4所示房屋
所有人黃錦田於消防人員調查時(見警卷第127-129頁)所
為證述相合,復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附
卷可稽(見警卷第63-337頁),足認本案火災確係肇因於本
案房屋3樓房間內所使用之電源延長線短路引燃所致,被告
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㈡被告為本案房屋之承租人及實際使用人,且居住在本案房屋3
樓房間,自對於本案房屋內設備負有維護及防範危險發生之
責,應隨時注意內部電器設備之使用狀況及安全性,依被告
於消防人員調查及警詢時所述使用情形(見警卷第3-6頁、
第99-111頁),及當時外在環境,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卻疏未注意及此,致其裝設在本案房屋3樓房間內之電源
延長線短路引燃周遭可燃物,失火燒燬本案房屋、附表編號
6所示房屋及附表編號2至5、7、8所示之人之物品,被告所
為應有過失。且若被告善盡注意義務,本案火災起因之電源
延長線應不至於短路,引發火苗,被告之過失行為與本案火
災燒燬上開住宅或物品之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
 ㈠刑法第173條第2項規定所謂「燒燬」,係指經火力燃燒而喪
失物之效用而言。若住宅、建築物之重要部分如屋頂、牆壁
、鋼骨等建築結構之全部或一部燒損、燒失,足使該住宅、
建築物失其效用,應認已達燒燬之程度;反之,若僅屋內天
花板、傢俱、裝潢、電器用品等物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
燬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主要結構,建築物本身未達喪失
其效用之程度者,即非燒燬。本案房屋及附表編號6所示房
屋於本案火災發生時,分別係供被告、吳德宏居住之住宅等
情,分據被告於消防人員調查時(見警卷第99-111頁)、證
吳德宏於消防人員調查時(見警卷第123-125頁)陳述明
確;本案房屋及附表編號6所示房屋分別受有如附表編號1、
6所載牆面受燒掉落、燒失等損害,內部已嚴重燒失變形,2
戶間阻隔牆面亦受燒燒失,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
查鑑定書所附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警卷第279-287頁、第3
03-321頁),顯已喪失供人居住及使用之通常效用,揆諸前
揭說明,已生燒燬之結果。至附表編號2至5、7、8所示房屋
內雖有屋頂、牆面或天花板等物遭燻黑、燒熔或碳化等毀損
情形,然未至使該建築物主要結構體喪失效用之程度,難謂
已達「燒燬」之既遂程度,而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此部分僅
能論以失火燒燬刑法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
之住宅罪(附表編號1、6部分)、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
他人所有物罪(附表編號2至5、7、8部分)。又失火行為原
含有毀損性質,被告所為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行為同
時造成本案房屋及附表編號6所示房屋內之傢俱等物品燒燬
,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者之情形不同,不另成立刑法第17
5條第3項之罪,併予說明。
 ㈢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
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尚非以所燒燬之對象數量定其罪數
。本案火災固然同時燒燬本案房屋、附表編號6所示房屋,
並波及附表編號2至5、7、8所示之人之物品,然被告之失火
行為僅一個,其以一行為犯上開數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以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未注意維護本案房屋
內之用電安全,致引燃火災,造成2戶3樓燒燬,並延燒波及
相鄰之多家住宅內物品,致生公共危險之程度非輕,並造成
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人同時受有財產損害。被告發覺本案房
屋3樓發生火災後,偕同在場之第三人嘗試滅火,主動與附
表編號2至8所示之人調解成立,已依約履行完畢,嗣後始終
坦承犯行,足見被告深具悔意及彌補損害之誠意;兼衡被告
不曾受刑之宣告(見本院卷第25頁)及其自陳之教育程度、
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本院斟酌被告素行良好 ,本案係過失行為,其主觀惡性與故意犯罪者顯然有別,又 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主動與因本案火災受有損害之人調 解成立,已全部履行完畢,迄今亦未涉嫌其他刑事不法行為 ,足認被告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及行為控制能力均無重大偏 離或異常,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 惕,無再犯之虞,是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當,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 間,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戒慎警惕,參酌本案全部情節與 被告自述之個人狀況等情,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 ,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負擔。若被告違反上開負擔,情節 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之 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具 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所有人/使用人 住宅或物品燒燬地點 燒燬情形 1 許雪英莊家銘係承租人)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即本案房屋)2、3樓 ⒈2至3樓梯間水泥被覆樓頂板及牆面高處受燒燻黑,部分漆面剝落,窗戶窗框、玻璃、鐵門受燒燻黑 ⒉3樓鐵架烤漆浪板屋頂及儲水桶受燒燻黑、變色,隔熱層受燒燒損;多側牆面受燒燻黑、局部或大部分破裂掉落、泛白或燒失;磁磚地板面受燒局部破裂;鐵架受燒燻黑、變色及變形;窗戶玻璃受燒破裂、金屬窗受燒變色或燒損;木製天花板、裝潢牆面及家具受燒燻黑、變色、燒失或碳化;塑質天花板及製品受燒燒失;電源延長線絕緣被覆受燒燒失,裸露銅線熔斷處有疑似短路熔斷燒損跡象 2 柯慶淵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3樓 鐵架烤漆浪板屋頂受煙燻黑;烤漆浪板牆面高處受煙燻黑,低處物品完好未受燒 3 江瑞安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3樓 鐵架烤漆浪板屋頂受煙燻黑;烤漆浪板牆面及石棉瓦牆面高處受煙燻黑 4 吳佳憲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3樓 水泥被覆、塑質及木質裝潢牆面高處均受煙燻黑;磁磚被覆牆面高處輕微受煙燻黑;陽臺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燻黑、燒熔、變形,低處物品完好未受燒 5 廖美料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3樓 陽臺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燻黑、燒熔、變形,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燒失、殘存木質骨架受燒碳化;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局部破損;多處牆面受燒或受煙燻黑,局部破裂掉落;鐵架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變色,隔熱層受燒燻黑、局部破裂掉落;鋁門窗採光玻璃受煙燻黑,鐵窗高處受燒燻黑、變色;冷氣室外機高處受煙燻黑,部分低處物品未受燒 6 吳德宏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2、3樓 ⒈2至3樓梯間水泥被覆樓頂板及牆面高處受燒燻黑,部分漆面剝落 ⒉3樓屋簷及陽臺鐵窗受燒燻黑、變色;廣告招牌高處受燒燻黑、燒損;鐵架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變色,東側與本案房屋木質裝潢隔戶牆面受燒燒失,鐵架受燒燻黑、變色或變形;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燒失、裸露石棉瓦牆面受燒燻黑、局部破裂掉落;木質裝潢天花板及隔間牆面受燒燒失、部分殘存骨架受燒碳化,桌面散落燒損殘餘物;鋁門窗受燒燒損、玻璃破裂,鋁質骨架受燒燻黑、變色及變形,鐵窗高處受燒燻黑、變色;神明桌高處受燒碳化,金紙桶受燒變色;低處紙袋受燒碳化、燒損,部分仍保有原色 7 吳嘉鎮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3樓 木質裝潢天花板部分受燒燒失,木質骨架受燒燻黑、碳化,西南側有部分破損,燒損殘餘物散佈在家具表面;牆面高處受煙燻黑;烤漆浪板屋頂受燒燻黑、變色;陽臺烤漆浪板屋頂、雨遮、鐵窗、西側烤漆浪板牆面高處、冷氣室外機、東側磁磚被覆牆面高處及北側鋁門上方烤漆浪板受煙燻黑 8 蕭明信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2、3樓 ⒈2至3樓梯間水泥被覆樓頂板及牆面受煙燻黑 ⒉3樓鐵架烤漆浪板屋頂、隔熱層、烤漆浪板牆面高處受煙燻黑,低處擺放物品未受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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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