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2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A02於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
重為17.4215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
淨重為3.52公克,已達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達5公克以上之罪。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335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25日執行完畢
出監,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具體指出依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所示,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
案而構成累犯,可認檢察官對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已有所
主張且符合應有之證明程度。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請
法院依累犯規定加重被告之刑,然審酌本案與前案之罪質
不同,難認被告確具有特別之惡性或對於有期徒刑之刑罰
反應力薄弱,而有必須加重其最低本刑之正當必要性,倘
以之作為加重最低本刑之事由,則不無過度侵害之虞。從
而,本院認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被告所犯罪名之最低本刑。然而
被告上述構成累犯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仍得作為
本院依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而予以負
面評價之科刑審酌資料,俾就被告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
評價,附此敘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員例行性前往其居所訪查時
,被告主動向警員坦承有施用毒品且居所也有放置毒品,
經警員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被告主動交付如附表所示之
第三級毒品予警員查扣,因而查獲本案等情,有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
稽(見偵卷第17、18、41至43頁),警方既僅係毒品調驗
人口之例行性查訪,於被告主動告知本案犯行並交付如附
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前,警方尚無確切根據對被告本案犯
行產生合理懷疑,足認被告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並接受
裁判,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供自己施用)、手段(購入而持
有),持有毒品之數量多少及期間長短,並考量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兼衡其前科素行(含前述之科刑及執行完畢紀
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
、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連同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 均係被告本案犯行所持有之物,屬本案查獲之違禁物,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珮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說明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含包裝袋15只)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353號鑑驗書、113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見偵卷第141、143頁】 總淨重20.9897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83%,總純質淨重17.4215公克 2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包(含「益生飲」字樣包裝袋10只)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6日刑理字第11361044187號鑑定書暨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見偵卷第145至147頁】 總淨重31.70公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3%,推估純質總淨重0.95公克 3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3包(含「QOO」字樣包裝袋13只)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6日刑理字第11361044187號鑑定書暨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見偵卷第145至147頁】 總淨重51.49公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推估純質總淨重2.57公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613號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1 0年9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愷他 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 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之犯意,分別於113年5月底某日、113年6月2日19 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各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 或5000元、2萬4000元、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微信暱稱「男模會館24h調男模快速來」之男子,購買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益生飲包裝咖啡包10 包(淨重31.7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淨重20.9897公 克)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QOO包裝咖啡包 13包(淨重51.49公克)而持有之。嗣警方於113年6月4日17時 4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因查訪毒品調驗人口查 獲A02,經其坦承施用毒品且經其同意搜索,在其居所內扣 得其所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純質淨重17.4215公克)、 益生飲包裝咖啡包10包(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成分純質淨重0.95公克)、QOO包裝咖啡包13包(內含第三級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2.57公克),始悉上情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而 扣案之晶體15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分,且純質淨重達17.4215公克;扣案之益生飲包裝咖啡包1 0包、QOO包裝咖啡包13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純質淨重分別為0.95公克、2.57 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所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130 600353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各1份附卷足參,復有職務 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所犯前案 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 ,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被告未記 取前案執行之教訓,再為本案犯罪,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 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本案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 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另扣案之愷他命15包、毒咖啡包共23包, 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芳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